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到1912年逊帝溥仪宣布退位,清朝灭亡的72年间,清朝与列强签订了数百份卖国条约,著名的有《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其中很多条约直到清朝灭亡时,还没有执行完毕。
1912年民国成立时,对各国列强保证,将继承清廷签订的所有条约,未履行完毕的条款也将继续履行,如《南京条约》中的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辛丑条约》中的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当时很多人都不理解,认为好不容易推翻了满清的统治,结束了封建时代,进入民国了,为什么还要继续履行这些卖国条约,向列强卑躬屈膝?
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当然还是因为民国太弱了。结束了封建统治,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又能怎样,在当时并没有让孱弱的国家一下子就并肩欧美,赶日超英,所以被迫欠的钱还是得还,被迫割的地还是得割,否则再引来列强出兵,被迫割让的利益就更多了。
其次民国并不是通过和清朝打仗造反建立的,而是在法理上由清廷自己退位,然后继承得来的。既然在法理上民国与清朝是继承的关系,那么清朝的不平等条约当然也是要一并继承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看似文明的法理继承,受到列强各国的赞誉和承认,所以当时民国成立的时候,列强们是普遍表示欢迎的,没有对此作任何的武力干涉,保证了清朝与民国的顺利交替。若没有这种法理上的继承关系,列强肯定是要插手的,到时候就不知道会乱成什么样子了。
所以,对当时刚成立的民国来说,继承和承认前朝的卖国条约,虽然是逼不得已而为之,但于国确实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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