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酒店与加盟商之间的矛盾常有,加盟商常以合约不平等、提成比例高等理由“声讨”酒店,酒店也会要求加盟商按约行事。
长沙的酒店加盟商罗先生也遭遇过类似纠纷。2014年,他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下称“七天酒店”)签订了为期8年的合作协约。2年后,他因未及时缴纳营业款等违约行为被七天酒店诉上法庭。罗先生在应诉时指出,双方合约不平等、自己的“违约”行为属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判罗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需向七天酒店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及4万余元违约金。
未缴营业款、继续挂“七天”招牌,一审判加盟商赔两百万
2014年7月,罗先生与七天酒店签订了《7天酒店投资合同》(下称“投资合同”),成为其加盟方。按照约定,双方将按照“管理直营”的商业模式进行投资合作,也就是七天酒店提供管理店筹建的咨询、指导等服务,罗先生筹建符合甲方标准的管理店,并交付甲方进行经营管理,合作期限总共为8年整。
次年3月,罗先生以经营者的身份在长沙开设了泓辉宾馆作为七天酒店的管理店。一个月后,该管理店挂牌营业,七天酒店按约授权泓辉宾馆成为特许连锁经营商。泓辉宾馆负责管理店的投资及一切开支,七天酒店负责管理店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事务。
另外,七天酒店将收取一次性合作费用,以及按该店营业收入7%的标准收取提成。泓辉宾馆须开设独立的存款账户用于管理店营业款的缴存和日常开支,罗先生、泓辉宾馆对该账户享有控制权,七天酒店对该账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6年3月中下旬,七天酒店发现罗先生没有如约向管理店的存款账户汇款,随后向其邮寄了一封《警告函》,称罗先生拒缴了62558.2元的分店营业款,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七天酒店可按约对罗先生一方采取下线、撤员、要求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措施。在收到《警告函》后,罗先生所经营的管理店并没有及时补缴营业款,店内也在照常使用“七天酒店”的商标、标识、装饰以及宣传资料。
对此,罗先生解释称,其拒绝将营业款存入约定银行账户的原因是七天酒店采取了撤员措施,对管理店人事劳动关系进行变更,其因此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罗先生还提到,他在2016年3月28日向七天酒店发送过一封主题为“湖南加盟商联盟合理诉求”的电子邮件,邮件落款是湖南投资人联盟。据介绍,七天酒店在湖南的投资人曾联名向七天酒店提出要求,希望能按照酒店开房率的情况,分段降低管理费即收入提成的比例,并表达了能由投资人自管店内财务或实行共管的请求。湖南投资人联盟在邮件中称,在收到明确的解决方案之前,联盟中的16家成员店都将收回对七天的营业款委托管理授权。
罗先生的不配合等来了一纸诉状,七天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等文件;泓辉宾馆须立即拆除与七天酒店有关的标识及装饰;罗先生、泓辉宾馆需赔偿其220余万元经济损失和110余万违约金。
如何认定加盟商违约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七天酒店的诉求,判罗先生、泓辉宾馆赔偿七天公司损失2102225元,并支付违约金315333元。判后,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罗先生一方称,七天酒店违约在先,在事前未与其协商,事后没有具体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履约方式,单方面强制变更原有的人事关系。此外,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合意、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平等合同中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罗先生一方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手册等内容均是由七天酒店提供文本,除合同期限、管理费交纳比例等,其他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七天酒店没有尽到诚信义务,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变成了一份投资合同。这样的合同让七天酒店稳赚不赔,双方权责利完全不对等。
七天酒店并不接受罗先生一方的说法,辩称对方在合作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如约将涉案管理店的营业款存入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使得管理店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营业,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违约后,泓辉宾馆还继续使用七天酒店的商标进行非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罗先生没有将营业款存入管理店的基本账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合同约定,导致七天酒店无法正常经营管理该酒店,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该行为构成违约。同时,罗先生一方并不能证明七天酒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因此,其称“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说法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罗先生被判赔33万,七天酒店称考虑修改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七天酒店没有主张因罗先生和泓辉宾馆违约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仅仅主张罗先生和泓辉宾馆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得利益应当是违约方在缔约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上,酒店经营收入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消费市场的变化、酒店经营管理水平的前后差异、酒店经营设施折旧而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更新维护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酒店的经营收入。因此,七天酒店的纯利润损失难以预见或者难以预先确定。
按照合同,双方原本约定的合作期为8年,但实际履行合同的期限很短。如果按照七天酒店要求罗先生和泓辉宾馆赔偿其可得利益的主张,七天酒店在罗先生的管理店没有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照管理店以前的日收入来获得合同剩余天数的可得利益。很显然,七天酒店获得的可得利益与罗先生和泓辉宾馆违约行为给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过于失衡。因此,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二审法院对罗先生和泓辉宾馆违约行为给七天酒店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酌情予以确定。考虑到七天酒店下一家加盟店、协商签约到获得新加盟店的提成收入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未收到的提成收入即七天酒店的可得利益损失,罗先生和泓辉宾馆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二审最终判罗先生、泓辉宾馆赔偿七天酒店损失332313.69元。违约金按照可得利益损失的15%计算,酌情予以调整,罗先生和泓辉宾馆应当支付七天酒店违约金49847.05元。
双方当事人对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都表示接受,这起判决也起到了很好的司法引导功能,七天酒店表示会考虑按照法院的判决修改相应的合同。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通讯员 肖晟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