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大学因招生过程涉歧视而被“公平入学组织”告上法庭。7月3日,多家美国媒体报道称,特朗普政府计划废除奥巴马时期鼓励大学招生时考虑种族的“平权法案”的指导方针。自特朗普上台以来,司法部已在针对逾60个亚裔组织所提控诉展开调查,他们认为哈佛大学的政策对接纳亚裔设限,具有歧视性。哈佛则表示,入学政策遵守美国法律,并致力提高财政援助,以确保校内经济及种族多元性。
我国高考招生平权法案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对特定人群统一加分。在密歇根州大学案中,统一加分制被确认违宪。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简单的统一加分制,把种族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这种机械的和非个体化的方式具有明显种族偏向,将对白人权益造成歧视与侵害,从而强调“个体化审查”,将种族因素作为附加项进行综合考量。
平权法案要求给予有色人种、少数族裔、女性等以特殊优惠,帮助其在获取公共资源等方面可与白人公平竞争,它是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是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之后,对促进种族融合采取的积极措施,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平权法案提供了理论依据。美国许多大学为了获得政府财政资助,在招生中根据平权法案制定了针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加分、预留名额等入学优惠政策。
考大学时,只要是非洲裔和拉美裔,即使没达到录取分数线,也能进入大学,并能享受教育补贴和减免学费的优惠。另外,美国还把《平权法案》的精神延伸出去,比如,在娱乐圈里,每部片里,也要按比例邀请非洲裔演员,非洲裔甚至出现在西部片和欧洲历史剧和迪斯尼童话片中。而且,大多数时候,黑人演员要扮演正面角色,反派多由白人和亚裔来扮演。一部拍摄北欧神话的电影因为主要角色没有非洲裔而遭到集体抵制。
《平权法案》里,损害最大的就是亚裔,尤其是华裔,因为大学学位有限,学校要按比例招收不同种族的学生,但因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的亚洲人,他们的学业都非常优秀,超越美国大多数民族,但为了照顾黑人,所以只能多点牺牲华裔的利益,次要的受害者,就是学业优秀的白人)。
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实践聚焦了美国教育平等理论的核心争议,即教育形式平等主义与教育实质平等主义。自20世纪60年代平权法案实施后,美国社会就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分裂成两大派进行持续争论与博弈。支持者声称这是对历史不平等的弥补,有助于教育实质平等;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对白人的反向歧视,有违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两派争论尚未尘埃落定时,1996年加州大学率先宣布废除招生平权法案;紧接着华盛顿州于1998年顺利通过“200动议”(Initiative200),宣布本州在处理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订约合同上,不得基于种族、性别、肤色、族群或族裔背景而歧视或优待任何个人或群体。废除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又引发新一轮有关教育平等的争论。
一、和稀泥的德弗尼斯案与巴基案
德弗尼斯案是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有关大学招生平权法案争议的案件。1971年白人学生德弗尼斯(Defunis)向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申请入学,由于法学院采取了招生平权法案,允许以较低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成绩录取黑人学生,且为其预留了一定名额。尽管德弗尼斯的分数比所有进入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黑人学生都高,但他仍被拒绝了。
为此,德弗尼斯认为法学院招生平权法案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他构成“反向歧视”,因此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判决支持德弗尼斯的诉求,命令华盛顿大学在1971年秋季学期录取他。华盛顿大学一方面遵照地方法院判决录取德弗尼斯,另一方面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决,认为法学院的平权招生法案并不违宪。德弗尼斯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此时,德弗尼斯已处在大四最后一学期,并顺利注册,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他作为一名有效注册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学生顺利毕业。考虑这一情况,最高法院最后以该案已无实际意义(Moot)为由而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尽管最高法院并未就大学招生平权法案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是否对白人构成“反向歧视”做出正面回答,但该案仍传递了最高法院司法立场与态度的相关信息,即对处于平权法案不利影响的白人个体权利的重视与维护。
州最高法院推翻地方法院判决时,德弗尼斯正好处在大学第二学年。依法律程序,州最高法院判决应立即执行。正是最高法院命令要求在其做出最终决定前维持原状,从而推迟了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执行,使得德弗尼斯继续留在法学院学习。到最高法院真正考虑该案诉求时,已是德夫尼斯大学第三学年。
此时,最高法院就考虑可否从程序上将该案结束。但由于被告华盛顿大学明确表示如果州最高法院判决合法有效,就不能保证德弗尼斯在下个学年顺利注册。基于这一原因,最高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并举行了口头辩论。
直到最后确认德弗尼斯已顺利注册了最后一学期,才从程序上确认该案已无审理实际意义。
巴基(Bakke)是一位工程师及前美国海军陆战队军官,他一直希望能成为一名医生,因此在1973年、1974年连续两次申请就读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但都没有被录取。于是,巴基将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在新生录取中受到了反向歧视。该医学院每年招收一百名新生,其中十六个名额通过特别录取计划保留给非裔、拉丁裔、亚裔及美国印第安人等少数族裔学生,其录取分数比非少数族裔的普通学生要低。
巴基认为,正是加州大学这一招生平权法案,使其丧失了就读加州大学医学院的机会,而许多成绩不如他的少数族裔申请者反而被录取。由此他主张,该特别优待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条款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篇关于禁止联邦资助机构采取种族歧视的规定。
但加州大学辩称,学校这个特殊招生计划是“来弥补遭受社会不公正歧视的受害者。”该案件经联邦地方法院及州最高法院审理判决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对此案存在诸多分歧,共给出6份意见,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只能达到相当多数票,即未超过半数之多数票,是4∶4∶1票的判决。其中,4位大法官认为加州大学招生平权法案构成对巴基的种族歧视,因此巴基应予录取;另4位大法官则赞成加州大学招生平权法案,认为由于过去社会的歧视,黑人医生人口低于比例,增加少数族裔医生数量是很重要的政府目标,足以构成采用招生平权措施的正当理由;剩下的大法官鲍威尔(Powell)的意见成为关键一票。但他并没有加入两派中任何一方,从而使判决形成多数意见(Majorityopinion),而是分别赞成两派的部分意见。最后,鲍威尔主笔撰写的判决书做出了三项裁决:
(1)准许巴基入学;
(2)保留固定配额给少数族裔的加州大学医学院的招生平权法案违宪;
(3)认定联邦经费资助的高等教育机构为维护其学术自由,在录取学生时容许考虑种族因素,以促进学生组合多元化。
可见,该案最高法院对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实体争议做出了正面回答,但由于9位大法官意见分歧较大,这份罕见的双重判决(pluralityopinion)的实体意见能否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仍然存有争议,特别是学生组合多元化价值问题。
二、多远价值理论:霍普伍德案与密歇根大学案
自1978年巴基案后,虽然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合宪性似乎得到确认,但外部环境并不利于平权法案的发展。对巴基案确立的实体意见构成最大司法挑战的是1996年霍普伍德案。
霍普伍德(Hopwood)是一名白人妇女,向德州大学法学院提交了入学申请。这之前,由于无力负担已申请到的常春藤名校学费,她转读印第安那州社区大学,期间其女儿重病需要照顾,所以延迟完成学业。德州大学法学院录取学生主要根据申请学生在学校各科平均积分(GPA)与法学院入学测验(LSAT)成绩组成的德克萨斯指数(TI),同时考虑学生是否属于本州居民及其种族背景、大学主修科目、工作经历等。
当年录取的平均TI分数是189,普通录取标准为199,一般白人学生TI低于192即不予考虑。
但黑人和墨西哥裔学生TI低于179才不予考虑。霍普伍德的TI是199,但校方考虑到她就读的是社区大学,因此成绩没有得到很高评价,且她半工半读六年才完成应在二年内完成的学位,且高成绩的都是技术性科目,没有理论分析科目可测验出她是否适合就读法学院,校方衡量各种因素后,把她从“推定录取类”转移至“裁量录取类”,最后她还是没有得到入学许可。
霍普伍德1992年向地方法院起诉,指控德州大学法学院审查学生入学许可时实行种族歧视。地方法院认为德州大学法学院为补偿过去歧视遗留的影响,以及学生组合的多元化目标,足以构成招生平权法案的正当理由。该案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提供学生组合多元化不足以构成重大政府利益,不能成为对少数族裔采取优惠待遇的正当理由。尽管判决承认补偿理论,但它认为该案同样不适用补偿理论:“辨别是否有过去歧视的主体仅限于法学院本身,而不是德州的中小学教育环境。检查德州大学最近的历史并未发现有任何官方批准的种族歧视行为。”从而判定德州大学法学院招生平权法案违宪。
第五巡回法庭否认了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基于学术自由促进学生组合多元化可作为平权法案的正当化理由,这显然与巴基案中大法官鲍威尔的观点相冲突。该案判决的主笔法官斯密斯(Smth)解释道,巴基案中并没有其他大法官加入成为多数票意见,因而认定那只是大法官鲍威尔个人的观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尽管如此,在遵循先例原则的美国司法传统下,斯密斯的做法仍被很多人视为不妥,认为下级法官无权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即便该判决存有争议,也应由最高法院自己解决。但尽管下级法院公然反对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本案向最高法院上诉时,仍被拒绝受理。最高法院之所以不急于表态,一方面是考虑到该案中白人霍普伍德的权利已得到切实关注与维护,另一方面是巴基案的分歧意见确需假以时日以达成共识。
最终,在2003年密歇根大学案中,最高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并重申了大法官鲍威尔的观点,从而明确了其司法立场与态度。密歇根大学案实际上包括格拉茨和格鲁特两起诉讼案。
格拉茨(Gratz)是一位白人女性,从小立志进入密歇根大学读书,她向密歇根大学本科学院递交入学申请书被拒绝。密歇根大学在取录取本科生时,根据相应标准把各项指标换算为分数,总分为150分,最后依据分数确定录取对象。但依据该校招生平权法案的规定,可以直接给非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的申请者加20分。
格鲁特(Grutter)也是一位白人女性,她向密歇根大学法学院递交的入学申请被拒绝。为保证学生多样性,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学生录取中综合考核申请人的平均学分(GPA)、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成绩等“刚性因素”,同时考虑推荐人意见、所修课程难度、种族因素等“软性因素”(softvaria-bles)。鲁特的GPA为3.8、LSAT成绩为161,达到了录取要求但未被录取。于是两位白人女性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两案都告到最高法院。
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就两案分别发表判决意见书。格拉茨案中,最高法院以6∶3票判定密歇根大学本科招生平权法案违宪,认为该校根据学生种族给所有少数族裔申请者加20分的做法,是把种族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和《1964年民权法》。在格鲁特案中,最高法院以5∶4票判决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招生平权法案合宪,认为法学院在学生录取中,虽然把种族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并没有把种族作为决定性因素,而是恰当运用种族因素以进一步促进重大迫切的政府利益———多元化的学生所带来的教育利益,因而未被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或民权法案所禁止。
最高法院这两项判决无疑是对1978年巴基案大法官鲍威尔司法观点的维持,它一方面重申在招生平权法案中禁止实施“配额制”,另一方面支持多元化价值作为招生平权法案的正当理由。自此,在巴基案中存有争议的、在霍普伍德案中遭受质疑的多元化价值,终于得到最高法院多数派支持。
当然,这并不表明多元化价值已完全替代补偿理论成为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唯一正当化理由。实际上,补偿理论仍被视为平权法案正当化隐含的原点。既然是补偿行为,那么平权法案肯定存在一个期限问题。正是基于这一考量,在密歇根大学案中,大法官奥康纳(O’Connr)指出,此案距1978年最高法院针对平权法案作出判决已25年,再过25年平权法案将到达其“合理性的终结点”(logicalendpoint)。
三、启示与反思
我国高考招生平权法案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对特定人群统一加分。在密歇根州大学案中,统一加分制被确认违宪。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简单的统一加分制,把种族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这种机械的和非个体化的方式具有明显种族偏向,将对白人权益造成歧视与侵害,从而强调“个体化审查”,将种族因素作为附加项进行综合考量。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在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贫穷地区实行优惠政策。这种从民族与经济等方面进行的区分对待,其背后主要政策考量就是民族间、地区间的发展平衡。显然,不管是从全球视野还是中国本土情境,这些政策考量都具有目的正当性。
美国最高法院始终在努力平衡大学招生平权法案案例的政策考量与权利保障。一方面,借助补偿理论与多元价值,肯定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基于此政策考量的目的正当性;另一方面,通过严格审查原则,对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的具体举措进行高密度审查,强调手段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相称性,从而实现对个体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障。
高考招生优惠政策一方面关涉民族与地区发展的整体平衡,另一方面必然涉及个体平等与权利保障。美国最高法院一方面肯定了大学招生平权法案目的正当性,同时将其存废争议视为政治问题,交由民主程序决定;另一方面将重心移到可能受此侵害的个体权利保障,在平等保护与反向歧视的个案争议中,对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具体措施进行严格审查,从而达致整体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较而言,我国尚未有类似司法争议案件。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对少数民族与贫困地区实行高考优惠政策更具共识性,更关注实质平等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现有司法救济制度的偏颇,政策维护重于权利保障,整体利益甚于个体权利的司法救济立场,使得类似争议无法得到有效司法平衡。
美国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及其司法争议,实质上关涉群体教育平等与个体教育平等的平衡问题。当前我国要落实教育平等,更需关注与保障个体教育平等问题。在深化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对一项项个体权利进行有效救济。面对教育平等问题,司法机关应合理构建权利保障与政策维护间司法审查平衡机制,美国最高法院探索的道路值得关注。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周慧蕾,美国大学招生平权法案司法立场的流变,高等教育研究,2017年01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