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车祸案件,肇事司机因为间接故意杀人被判了10年,本来是一起交通事故,怎么就演变成间接故意杀人了呢?
ps: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怎样的?
这起车祸发生在2016年1月,当时肇事司机王某开着别克小轿车在307国道上和在他前面开着电动车的被害人季某追尾了,造成了季某受伤,两车均受到损伤的一起交通事故。
可是事故发生之后,肇事司机王某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而将被害人季某抱进了车里。
下午6点52分,他驾车离开了现场,到了夜晚11点7分将被害人送到了宁夏银川人民医院,他把被害人抱进医院一楼的门厅卫生间的楼道门后,驾车离开了,到了晚上11点20的时候,被害人季某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之后,经过检查,已经死亡了。
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过调解,肇事人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35万,王某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经过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之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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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来是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
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为:
第一,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缺乏法律根据的。若是依法执行死刑或战争状态下将敌方人员击毙等合法结束某人生命则不能构成杀人罪。其次,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杀害行为。至于杀人的手段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行为的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在所不问。
第三,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而不受通常的十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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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认为,王某将受伤的被害人带离现场,但并没有选择有效的方式使被害人得到积极救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依旧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客观上,被害人确实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因此,王某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王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遂判决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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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何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杀人行为?
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
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积极追求,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本案当中,肇事司机和被害人两个人并不相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肇事司机王某并无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也不希望和积极追求。在送到医院后,发现被害人死亡之后,将被害人遗弃逃离了,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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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生活中,发生车祸后,应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1、撞人之后一定要立即停车
2、报案,向路人求助,如有人受伤,立即拨打120,寻求附近医疗单位的救助
3、保护现场,在交警到来之前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的完整性。
4、最重要的一点,不管大小事故,千万不要逃逸,不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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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最近刚好有一个司机朋友问,自己醉驾,发生了全责车祸,但是无人伤亡,逃逸是不是更划算一些。
其实我分析了一下,首先,他们喝酒了,因此,逃逸与不逃逸,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情况一:不逃逸,被定性为醉驾肇事全责。
情况二:逃逸,其实此时他心里想的是,醉驾逃逸后,醉驾这个行为当时并无人知道,如果逃逸后,会被定性为普通肇事逃逸行为?
所以,比较的是普通肇事逃逸行为 - or - 醉驾肇事全责未逃逸的处罚轻重?
普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2000罚金,吊销驾照,并处15天以下拘留。Ps:允许私了,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可以免除以上所有惩罚。
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2000元,拘役1-6个月,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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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事实上,醉酒驾驶的处罚比普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严重。
但是,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完全不建议大家这样做,不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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