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有网站发布了有关广西柳州鹿寨县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出现两份不同判决书的信息,引发网民关注。
两份文号一致的判决书,却出现两个不同内容的版本,两份判决书判决金额相差15万元。周潇男 摄
鹿寨出现“鸳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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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民事判决书的文号为(2017)桂0223民初676号,出自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同一案号,同一审判长,均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且盖有“鹿寨县人民法院”的公章。
经过查阅发现,两份判决书存在事实和判项不一致的情况。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郝先生归还原告广西鹿寨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银行)1975930.30元,另一份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郝先生归还原告渝农商银行1825930.30元。
据郝先生介绍,之所以发现判决书处在差异,是在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他与所请律师核对各自所持的判决书时发现的。随后,郝先生的亲属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法官当时对此事予以否认,随后又称,或是书记员打印时造成的错误。
此后,郝先生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6月2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郝先生发现二审法官所持的一审判决书与被上诉人出示的判决书不同。至此,确定(2017)桂02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系一份“鸳鸯判决书”。
鹿寨法院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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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信息反映的案件为鹿寨县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送达判决书前,未经认真核对,错误将本应作废处理的第一稿判决书,打印件混同修改定稿后的判决书打印件,一同送达给涉案当事人及律师,造成同一案件出现两份不同判决书。
鹿寨县法院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开会研究,本着查清事实、有错必纠、依法处理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责成承办法官主动向案件当事人说明情况,赔礼道歉。
2.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保障案件当事人救济途径权利。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后,按照二审审理结果处理案件。
3.成立专案调查组,配合鹿寨县纪委开展有关调查工作。鹿寨县纪委已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程序。
鹿寨县人民法院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开展整改,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有关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会及时对外发布。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鹿法前线、中新网
编辑|我爱柳州
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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