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下午4点20分,湖南衡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钟在办公室门口被害。案发后,办案民警快速锁定了嫌疑人。6月23日晚,湖南蒸湘警方悬赏5万元缉拿杀害律师嫌凶。
6月28日上午7点半左右,嫌疑人落网。
落网后,熊某平交代,他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中,因为法院认定自己不构成伤残,且赔偿没达到自己的要求,便带刀要去找律师讨说法。
等其他人下班离开后,办公室只剩金律师时,他进去质问金律师并行凶,金律师反抗自卫,熊某平随即抽出刀向金律师捅去,连捅数刀,致金某当场死亡。
△衡阳警方发布的悬赏通告
不满判决结果,带刀找律师“讨说法”
犯罪嫌疑人熊某平曾委托被害人金某为自己的健康权纠纷案进行辩护,该案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10月29日。
判决书显示,熊某平申述的事实是:
2014年10月2日上午7时,熊某平在经过衡阳珠晖区东阳渡白水泥厂铁路口时,刘某某驾驶白色轿车从其背后驶过,然后在前面不远处掉头对着熊某平行驶,一会儿又转入东阳渡白水泥厂公路,并停了下来。
熊某平走近该车问刘某某为何要跟踪他,这时刘某某、何某某、何某三人先后下车,与熊某平发生口角,接着三人分别捡石头砸向熊某平,熊某平一边捡石头还手一边逃走,三人紧追不舍。熊某平逃跑至铁路口摔倒,三人立即冲上来,一人按住熊某平,另两人动手打了熊某平,致其多处受伤。三人打完后返回车边,熊某平追过去要求三人赔偿,不料三人又将熊某平打倒在地。
三人打完后欲开车逃走,熊某平一气之下捡块石头砸在刘某某车的挡风玻璃上,之后,熊某平因伤势过重倒在车头。不久,东阳渡派出所干警赶来,将熊某平送医抢救。经检查,熊某平全身多处骨折。熊某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31.5万余元。
法院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陈述,判决确认:熊某平与三被告在发生事故前素不相识。
2014年10月2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熊某平手持木棍从珠晖区原107国道往东阳渡方向行走,经过东阳渡白水泥厂铁路口时,发现之前在后面行驶的白色面包车掉头从对面向自己开过来,随后拐入白水泥厂旁的小路并停下来,便怀疑乘坐白色面包车的三被告跟踪自己,遂在地上捡了石块跑到面包车旁质问三被告为何跟踪自己,三被告没有下车,原告便将手中石块朝面包车的方向盘砸去,石头反弹至车前挡风玻璃,将挡风玻璃砸裂,之后双方发生冲突。
熊某平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自身损失60%。何某某在处理纠纷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推倒熊某平并用拳头殴打其腰部、肩膀等部位,致其受伤,处理方式欠妥当,对熊某平的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对熊某平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赔偿2.8万元。
衡阳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熊某平对法院判决存在异议,且赔偿没达到其要求,便带刀去找律师金某“讨说法”。
被害人同事:嫌疑人在楼上徘徊许久目标明确
6月22日,被害人金钟同事回忆称,案发前,监控拍到嫌疑人在楼上徘徊许久,目标很明确,应是有预谋作案,遇害者胸口被捅两刀。
另一同业律师称,他1997年7月认识金钟律师,“他为人低调,经常在办公室,以办公室为家。他过去是一名中学教师,他的性格很温和的,很少与人为敌的。”
曾与金钟同所执业的律师罗万里对金钟的印象是,“他人很谦和。”
被害人:工作优秀,多次被评为 " 先进工作者 "
在金某的自我简介中,他曾在村乡、区基层政府工作过。1989 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3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先后担任 100 余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仲裁案件、仲裁案件共计 800 余宗,办理非诉讼案件 100 余件,接待法律咨询 1000 余人。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曾多次被评为 " 先进法律工作者 " 和 " 优秀律师 "。系衡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委员会委员,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有什么话不能好好说
非得动刀子
#905我的声音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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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潇湘晨报、掌上衡阳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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