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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件事成为解决研究生规培问题的一个契机。
作者 | 常乾坤
来源 | 医学界
据@烧伤超人阿宝爆料,近日,猝死研究生规培学员顾健家人,接到了镇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拒绝受理顾健家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通知书上的理由是:顾健系在校学生,与被申请人建立的是培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该争议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顾健家人及代理律师已经准备去法院起诉。
网友们对此引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网友@xx温左拉:产生了劳动价值,就应该算作工作关系,尽管是规培名义,但是实际上是接诊治疗了患者,连续加班工作也是医院的安排不合理,说难听的就是免费压榨劳工。
网友@xDoc:研究生规培学员不能成为被法律遗忘的人,我们期待法律给全国研究生规培学员一个明确的说法。
网友@刘x东:希望这件事成为解决研究生规培问题的一个契机,告慰逝者英灵……
网友@李娟:医院规定我们规培生研究生每天上下班刷脸,迟到早退都要解释,漏刷一次扣50元,关键是规培医院给的钱连国家给规培生的补贴都不到,夜班24小时值班让你上就得上。
网友@冬虫:只要学员参与了病人治疗方案和开单等,并且病人有费用出现,那就是雇工关系。规培是规培,干活是干活,两码事。我不信这个都分不清楚?
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培训关系?
翻开《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仲裁机关之所以不予受理顾健家属工伤要求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学员顾健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是培训关系,而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分为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因顾健没有和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那顾健与医院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阐述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无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在该法律中又阐述,“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合同”。
那么顾健与医院的关系到底是属于培训关系呢?还是属于用工关系呢?笔者有三点疑问:
一、顾健是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值班约14小时后交接班时猝死的,在前一天晚上还被院方单独安排值班并开出处方,而研究生规培学员只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这一点上,一方面医院涉嫌非法行医,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医院与顾健存在用工关系的嫌疑。
二、据顾健同一批学员、顾健母亲的口述、顾健的朋友圈诉苦显示,顾健在医院规培期间,平均每天值班14个小时以上,多的时候甚至达到20小时,那么笔者敢问这还是培训每位学员的吃苦耐劳的能力?显然,医院在管理上并没有以培训的方式对待顾健,而是以更甚于本院职工的方式安排其工作。
三是当下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像顾健一样,不少研究生规培学员都承担着医院高强度的工作,部分医院对于学员的管理与使用,主观态度上并没有认为是培训关系,而被当成承担苦活、累活、脏活的廉价劳动力,相信每位学员都有着切身感受。要说顾健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恐怕全国所有研究生当事者首先不答应!
规范化培训何时才能真正“规范”?
通过建立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为了实现医师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出发点无可指摘,只是不少年轻医生对待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态度,的确一言难尽。
如今顾健家人的维权如此艰难,一方面,我们应当反思研究生规培学员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医院对学员的管理方式是否合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如何建立对学员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思考与反省,共同努力建立起规陪学员权益的防护墙。
研究生规培学员顾健的猝死,既存在着意外的成分,又似乎有着一定的必然,它让我们警醒,学员的权益要被重视。我们在推进规范化培训时,不但是对医(学)生学习的内容、方式、年限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更应对研究生规培学员给予待遇、健康、保障上的规范保障。既提要求上的规范,又要重视权益上的规范,才能促进整个规培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们关注顾健家属的维权,是为了研究生规培学员的待遇能有一个显著的改善,更是为了这个行业的种子能有代代相传的延续。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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