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被告人吴正戈、贺军骗取贷款,被告人吴正戈、张李理、周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正戈因不满赫山区法院和益阳中院对涉及五洲公司民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雇请被告人张李理、周亮等人,采取在被害人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对多名法官、律师及其家人进行定位、跟踪、偷拍;吴正戈还通过张李理向他人以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他人的住宿、消费、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其中,吴正戈为主组织并亲自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张李理为主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119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19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5条;周亮协助参与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信息118条、住址信息2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4条。事后,吴正戈付给张李理、周亮等人报酬人民币3万余元。此外,被告人张李理在长沙市非法开展所谓私家侦探业务期间,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和财产信息762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11 706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被告人周亮、张李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李理、周亮分别退缴赃款14 500元、10 200元。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被告单位五洲公司为开发“五洲城”二期项目向益阳农行申请贷款。在五洲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正戈、贺军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银行项目贷款人民币5 000万元。贷款到期后,五洲公司归还本金5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未予偿还。2014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将该笔贷款债权作价2 300万元处置给信达资产公司。公诉机关还指控五洲公司骗取按揭贷款549.1万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正戈、张李理、周亮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被告单位五洲公司、被告人吴正戈、贺军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五洲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正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贺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吴正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对被告人张李理、周亮违法所得的赃款14 500元、10 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定位器、相机、望远镜、录音棒、电脑等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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