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级别原来是A、B、C、D四级现已变更为A、B、M 、C、D、五级。
A级纳税人
A级纳税人:
评为A级纳税人必须实际生产经营满3年,也就是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满3年。举一个例子,如果您是2017年8月1日成立的企业并于2017年12月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那么,在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将是M级,在2019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您已经满一年,可以正常参加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如果情况良好,就有可能评为B级纳税人,但直到2021年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才有可能评为A级纳税人。
不能评A级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一是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二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纳税人;三是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B级纳税人
B级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对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截至目前,税务机关已经推出了多项更加具体的针对B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如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单次领用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等等。另外,在“银税互动”活动中,很多银行推出的信用产品,B级纳税人也都是可以申请的。
M级纳税人
M级纳税人:
按照今年新发布的公告,新设立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但如果发生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的失信行为,新设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会被动态调整为D级。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如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纳税信用级别可以为M级;如果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下,则有可能是C级或者D级。当然,如果发生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的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级别也会被直接动态调整为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C级纳税人
C级纳税人: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D级纳税人
D级纳税人:
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被评为D级再开公司新成立公司的纳税信用是会受到影响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会直接评为D级。
哪种情况会被评为D级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纳税信用将直接判为D级: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评为D级的纳税人有什么后果 :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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