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围场县人民政府常委会决议,县政府出文要求法院改判已经生效的判决,公然干预司法。时任副县长高浚力签字强行出让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致使败诉方获利350余万元,胜诉方伊川公司拿着法院的一纸空文,哭诉无门。
胜诉方土地被违法收储 败诉方却获348.6万
2006年,伊川苗木公司取得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雷字村拥有40亩土地使用权。
2012年5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伊川苗木公司与承德宇航人公司经济纠纷作出(2011)承民再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2009)承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河北省高院也撤销了(2010)承民再终字第36号判决书。并指定由滦平县人民法院再审。滦平法院再审期间两次查封了该宗土地。并要求保持土地原样不变。宇航人公司不服,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冀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承民再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但2010年5月中旬,宇航人公司与伊川苗木公司经济纠纷案尚在诉讼期间,但在围场县政府的批准下,四合永镇政府与宇航人公司签订了《收购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将存在争议的伊川苗木公司名下的4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并给予宇航人公司每亩8.3万元的土地补偿,共计348.6万元,由宇航人公司签收入账。
县政府行文要求法院改判
2013年5月23日,滦平法院对伊川苗木公司名下40亩土地收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宇航人公司与四合镇政府签订的涉及收购伊川公司39.988亩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协议无效。被告宇航人公司和四合镇政府不服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承德中院对案件进行二审期间,围场县政府于2014年3月2日,以“围政[2014]41号文件”的形式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协调处理承德宇航人公司与贾英等诉讼案件的报告》,报告中称:“2010年7月围场法院通过核实,驳回了贾邵鹏的无理诉求。2013年11月经滦平县法院判决四合永镇政府和宇航人公司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无效后,四合永镇政府和宇航人公司已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承德中院若在此次上诉审理中若判四合永镇政府和宇航人败诉,将会给围场县政府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承德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案件进行改判”。
承德中院经过审理以(2014)承民终字第187号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滦平法院的原判。
河北省高院也以(2015)冀民申字第193号裁定伊川公司仍享有宇航人公司与四合镇政府签订收购协议中的2665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收购协议无效,驳回宇航人公司和四合镇政府的再审申请。
副县长签批出让争议土地
根据围场县国土局出具的资料显示,就滦平法院在查封该宗土地期间,2011年7月18日,时任围场县政府副县长高浚力在河北省高院裁定无效的(2010)承民再终字第36号原被告经济纠纷的判决书上签署意见:请国土资源局公告挂牌出让此宗地。
2011年9月23日承德味来食品有限公司竞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2011年10月8日国土局与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130800-2011-051,2011年12月7日该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891.5万元及相关税费后,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领导升迁、胜诉方维权无门
几年过去了,当时签批拍卖查封土地的领导已升迁为承德市营子区区长,败诉方宇航人公司却获利348.6万元。而作为胜诉方和土地的实际拥有人伊川苗木公司,拿着的却是人民法院的一纸空文。申请执行时已无标的执行。
县政府回应:那是过去个人处理事项,与现任政府班子无关
经围场县政府办公室回应:现任领导表态说,该宗土地的处理是过去县领导个人的事,与现任班子没有关系。
承德市纪委:政策出台晚于围场县发文时间,不予立案
受害人向承德市纪委反映围场县人民政府和个别领导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均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被承德市纪委答复称:“围场县政府发文较早,该规定的出台较晚,不在规定适用范围内,并且没有造成后果,故不予立案”。
伊川苗木公司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任围场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收储、出让已经被滦平法院裁定查封的“围国用(2006)第0020号”宗地,将高达348.6万元的土地补偿款交与第三方,对土地所有权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涉嫌渎职立案查处。但截止到目前,围场县人民政府称该签批文件和事情处理均属个别领导个人行为,围场县政府不承担责任,典型的新官不理。至今,承德市纪委监察也以规定晚于县政府出台时间不能立案调查。
伊川苗木公司拿到人民法院的合法判决却因政府的错误行政行为而损失348.6万元,政府将土地拍卖,法院也无标的执行,个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是谁为败诉方撑起了保护伞?哪一级部门才能处理伊川公司的诉求。媒体将进一步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