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
也是第36 个“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三一五”晚会都让大家感到触目惊心
谁能想到 那么多的日常物品
其实都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虽然咱合肥没有“三一五”晚会
但3月14 日下午
市政府在市政务会议中心召开了
2018 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
这标志着全市“3·15”纪念活动全面启动
2017年,全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规,深入开展各领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在2018年,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紧扣“品质消费美好生活”消费维权年主题,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开展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会上,市工商局发布了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依次发布了相关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小编在这带大家一起速览一下
合肥市工商局2017年度网络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01
网购七日欲退货 适用范围先弄清
2017年7月,消费者投诉其在淘宝网通过代购购买的爱步鞋因为尺码偏大想要退货,商家以代购为由拒绝退货。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消费者和商家,商家认识到自身问题给予退货处理。
工商点评:根据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代购商品如属于消费者定作商品的,应当如实标注。否则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02
商品安装出问题 商家全责应赔偿
2017年12月17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其在TCL京东直营店购买一台价值699元的洗衣机。商家派师傅上门安装后该消费者发现水龙头漏水,并损坏了家具、地板,经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至工商部门。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家具损失3600元。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03
共享汽车助出行 服务保障需跟上
2017年12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APP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行驶途中汽车抛锚,联系商家后,对方要求其原地等待,因等待时间过长,导致消费者归校太晚,被全校通报批评。消费者遂要求商家赔偿一天免费使用劵,商家拒绝后,消费者投诉至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及商家取得联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该公司为消费者免去了事故当天共享汽车使用费用。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商家在提供共享汽车服务时,理应保证所提供车辆的各项性能完好,降低车辆故障发生率。
04
网站承诺有出入 退还费用加赔付
2017年3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春节期间前往三亚出游,在美团网上预订当地公寓形式酒店入住,当晚到店后发现与宣传承诺的内容不符,随即与该网站联系取消预定并入住其他酒店。回合肥后多次与网站联系退款,网站均拒绝全额退款,仅承诺赔付500元券下次消费使用。网监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及时与该网站负责人联系,经多次协商,最终该网站与消费者达成退款协议,退还预订费用及赔付相应损失。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05
预付货款定买卖 信守承诺需始终
2017年11月,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其9月30日在鲜丰水果网上商城购买了榴莲并支付了货款,但商家称没有现货。消费者等待一个月后,榴莲到货,但商家表示现在榴莲涨价需要补差价,消费者希望工商部门协调解决。经调解,商家最终表示不需要补差价,双方达成和解。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06
合同约定谨遵守 履约末成要补偿
2017年2月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某外卖平台订购价值133元玫瑰花送到约定地点,但是收花人也未能如约收到鲜花,商家订单却显示完成,联系商家未果。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了解情况,该店负责人承认是自身过错,表示愿意退还消费者全款并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对消费者表达了歉意。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07
网购商品退款难 工商出手解烦忧
2017年4月,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从网上订购了榨汁机4台,实际只收到商家的两台自动榨汁机,消费者提交了两台机器的退款申请,但是商家因诸多理由,迟迟未退款。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退回投诉人9万多元的购货款。
工商点评:根据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代购商品如属于消费者定作商品的,应当如实标注。否则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08
广告宣传有虚假 误导消费严查处
2017年10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因被广告吸引到医院接受治疗,但花费大量医药费用依然反反复复发作,因此引发纠纷。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进行调解,同时对该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查处。
工商点评:医疗机构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工商部门依法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上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虚假广告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辨别虚假医疗广告,不要轻信所谓“神奇疗效”,以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是虚假违法广告的,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09
平台交易享便利 规范经营应牢记
2017年12,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购车平台签订三方购车合同,缴纳购车服务费2000元及购车押金500元,后因卖家违约,网站同意返还购车服务费及购车押金但未履行,消费者联系未果投诉至工商部门。最终网站合肥地区负责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购车服务费2000元以及买卖双方购车押金各500元,共计3000元。
工商点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加强自身服务规范,注重履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10
市场竞争须公平 刷单炒信不可为
2017年12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骗学员,淘宝刷单。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及时联系消费者了解详细情况,并展开初步调查。经查,该公司为其学员提供刷单服务以获取利益,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点评:一直以来商家刷单现象成为难以根除的“毒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若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大家都能避开消费陷阱
商家能够诚信经营
一同创建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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