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四川隆昌市一个真实且典型案例,处罚结果很重,重到什么程度,四罪并罚,被村集体收回、责令恢复原状、违建充公并罚款,连村主任都被处理。希望大家引起重视。
一、农村什么样宅基地超占超盖拆了还不够,还得罚12000!
四川隆昌市陈某将其父于1992年申请审批修建的老宅基地上125平方米房屋拆除,2016年7月改扩建为占地833.34平方米的自住房屋和院坝。其中,建房418.01平方米(农用地106.66平方米、村集体建设用地311.35平方米),院子占地415.33平方米,含农用地333.3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82平方米。也就是说,连房带屋,违规占农用地439.9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超占村集体建设用地393.35平方米。
以上是基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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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分析及关键争议点
1、 陈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隆昌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陈某户家中只有2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面积为75平方米。
农地圈备注:家庭人口变了,宅基地面积也要跟着变?太狠了吧!
2、陈某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建是否需要审批?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法律问题答复第九十六问”(以下简称《九十六问》)中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拆旧翻新的旧宅基地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不需要审批”,但细究该规定可以看出,“不需要审批”必须要符合“符合规划”“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等前置条件。而陈某户规定标准面积为75平方米,故超过此标准的改建行为需要审批。
3、陈家的院坝该如何认定?
农村村民房前多建有一定面积的晒坝,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晒坝被分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现行法律政策对村民个人修建晒坝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个人修建415.22平方米的晒坝显然脱离了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在扣除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的晒坝40平方米后,其余部分375平米应认定为一种非法占地修建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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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房屋应不应该作拆除处理?
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地修建的住房理应作拆除处理。但该户修建的房屋为砖混框架一体结构,如对超出部分房屋进行拆除,经房管部门评估会影响房屋结构和居住人员安全。
经查,该户拆除原房屋后确无居所,依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结合实际,该户不宜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5、 陈某依法享有的75平方米宅基地和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晒坝40平方米,在处罚时应不应该予以扣除?
该户是在其原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其依法享有的75平方米宅基地,不该计入处罚面积。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晒坝40平方米,系农业设施用地范畴,虽应进行备案,但无需审批,处罚无据,应予以扣除。
三、处罚结果:拆除、充公、罚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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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回集体:责令陈某将非法占用的土地718.34平方米,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2)恢复原状:责令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375.33平方米上修建院坝,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并罚款: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43.01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0290.3元;
(4)村主任被处罚:村委会主任李某知情不报,负有重要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6月,该户缴纳了罚款,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院坝予以拆除复耕,没收的构建筑物也于同月进行了移交。
农村超占宅基地的要注意,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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