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很多人心中对清末政局都有一个猜想,就是如果清政府最后真的实行了君主立宪制,那么,中国会像日本一样,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一直传承下去吗?近日,经过翻阅清末的那段历史,终于找到了答案,清廷之亡是必然的,因为直至国运荡尽仍企图以欺愚之法,蒙混过关,不懂“舍权保位”,如此贪婪祸国的政权怎么可能长久呢?
清朝关于变法改革实行君主立宪的机会主要有两次,一次是著名的戊戌变法,另一次就是清末的仿行宪政(即预备立宪)。应该说戊戌变法时,中国各方面发展还不能适应君主立宪的要求,但如果逐渐过渡,也不失为最佳时机。而仿行宪政则是清朝已经到了生死存亡之际,不得已而为之,时机虽不是最好,但如果能认清形势,还政于民,没准儿还真能续命保位。
清廷“仿行宪政”开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五大臣的出洋考察,结束于宣统三年(1911年)的武昌起义之际。这个阶段前后历时7年,经历了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光绪末年(1905—1908年),为酝酿筹备阶段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慈禧太后在内外压力下,下诏派遣载泽、戴鸿慈、徐世昌(后改派李盛铎代替)、端方、绍英(后改派尚其享代替)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几个月后,五大臣向慈禧汇报考察结果,上书说“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这明显是借立宪之名,行集权之实的昏招儿,但却非常合慈禧的心意,所以,这个假立宪建议甚得慈禧赏识。后经御前会议讨论,按上述建议原则做出了“仿行宪政”的决定。
在实施“仿行宪政”的过程中,朝廷先颁布御旨,明确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一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还指出“因规制未备,民智未开,所以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待数年后预备立宪粗具规模,再定立宪实行期限。”明确了立宪总原则和总设想后,接下来,清廷又模仿日本明治维新时颁布的宪法,在删去了日本宪法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条款后,搞出了一部毫无诚意《宪法大纲》,只不过使君主专制皇权由“授命于天”,变成了“依法而授”。所以,这一阶段的宪政革命并为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阶段:宣统年间(1908—1911年),为假意实施阶段
《宪法大纲》刚颁布,光绪帝、慈禧就先后死去,溥仪继位,其生父载沣监国摄政。载沣上台后,为缓解矛盾,重申继续进行预备立宪的主张,并假意实施了几件具体事项。
第一件事就是敦促各省成立咨议局。咨议局虽然表面上具备地方议会的大概形式,也有一点名以上的民主权力,但在实际运作中,不论是清廷中央还是各地方大员,在紧要事件上根本就不把他们的意见当回事。实际上,咨议局只不过是在清政府地方督抚控制下的,用以点缀所谓民主的舆论机构而已。
第二件事是成立资政院(国家议会)。资政院成立于宣统二年九月(1910年10月),它成立后先后干了最大两件事:一件是通过了所谓的《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另一件是选举袁世凯担任内阁总理大臣。《资政院院章》规定议员的产生分为“钦选”和“民选”两种,各100名。钦选的也就是皇帝钦定的,民选的则由各省咨议局议员按10∶1比例互选产生,经督抚核准后,即能有效。清末的资政院虽有议员之意,却无议院之实,它只是清廷统治者玩弄立宪的装饰品而已。
《十九信条》是清廷为实行君主立宪颁布的最有诚意的一份法律文件,只可惜它颁发于武昌起义爆发之际,已经失去了意义,而且自身也有一些缺陷。《十九信条》最大的进步意义在于,它在贬抑君权,伸张民权上有所规定。它明确了“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等。《十九信条》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但缺憾是,它在民众权利上并未作出有效规定。
清末最后的六七年,最高统治者就这样与国民玩文字游戏和权谋之术,最终反将自己玩进了万丈深渊,永远失去了“舍权续命”的机会。不过,就凭满清和慈禧做出的祸国殃民种种事端,满清也是必须要灭亡的,即使它真正推行了君主立宪,最终也将被人民落下神坛,丢弃到历史的垃圾场!(文/讲史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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