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有地铁城市的小伙伴对一卡通充值发票,应该并不陌生。所谓的一卡通就是常见的公交卡,只不过这种公交卡也可以在同一个城市坐地铁,所以才叫一卡通。而卡里面的钱用完了,就需要去充值。有的城市设有自助充值设备,没有的就只能到人工窗口充值。充值以后,会得到相应的定额发票,一般面额都是50或者100的。
以前我们单位每个月允许报销100元的公共交通费,但需要凭发票报销。所以我经常去地铁站充值,一次充100,然后拿着票去单位找财务报销。而很多不需要报销的人,就随手把这些票丢了。充值点附近也会有人在捡拾这些被丢弃的票,或者询问充值的人是否能够把发票送给他们。
这些人捡拾或者向别人索要发票的用意何在呢?当然是拿去卖的。比如说我每月可以报销100元交通费,那我就得先取得100元的发票,但我每天自己开车上下班,不需要坐公交或者地铁,那我想要得到这100元怎么办呢?购买就是其中的一种途径。我可以向这些收集发票的人购买,比如花10块钱买100元面值的发票,然后报销,我得到了90元。而他的发票是捡来的或者是问别人要的,所以也很划算。
然而,这种看似普通常见的现象,其实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只是很多人不知道罢了。
近日公布的一起判决引发了舆论对此现象的关注。判决案件的被告人谢阿姨是北京某地铁站的保洁员,平时看到被别人丢弃的一卡通发票就随手捡起来,积少成多,很快就积攒到了1800余张。然后她就在地铁站里把这些发票以1100元的价格卖了,只是卖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被民警当场抓获。然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谢阿姨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这个罪是指自然人(比如谢阿姨)或者单位(比如某公司),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比如谢阿姨出售的这种一卡通充值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虽然谢阿姨出售的充值卡发票才获利1100元,但出售的份数已经远远超过100份,所以符合入罪标准,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那么本案作为一起普普通通的判决何以引发如此关注呢?我认为原因无非两点:第一,这种行为看起来很普通,很常见很多人不觉得这是犯罪,谢阿姨自己也不知道,就如前段时间天津大妈摆射击摊供别人射击气球,最后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了3年6个月,后来改判为3年,然而不知法并不是责任承担的阻却事由,所以很多不懂法的人表示有点小惶恐。
第二,吃瓜群众觉得判决结果太重了。虽然出售普通发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单从获利1100元来看,如果盗窃来了这么多钱,都还不够入刑标准。
那么如此判决结果是否真的过重呢?我认为,如果单就罪名论的话,并不算过重,触犯这个罪名最多可以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而出售100张普通发票就可以入罪,谢阿姨出售了1800多张,所以判决10个月还算合理。
然而如此大面积舆论认为过重的原因是出自于横向的比较,毕竟城管抽梯致人死亡,目前才是免职、停职和批评教育,毕竟不少故意伤害或者虐待行为,最终也才被判了几年甚至几个月。毕竟有些人贪污了几个亿也才无期徒刑,而有些贪污了成百上千万的人才被判了十几年甚至是几年。这样一对比,在感觉上就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在不同罪名之间量刑的平衡方面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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