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小伙伴都在咨询,说在工作中,很难区分出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生产与非生产费用该如何区分呢?这部分的知识点,算不上难,只是有些混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当然允许扣除的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那么如果这些支出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跟着小编我们从三个方面来一条条的分析。
一、首先,我们看个体工商户的一些规定
1、如果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个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只是合伙企业注意“先分后税”的规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难以分清楚的费用,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剩余的60%不得扣除(其中40%的标准要记牢)。
3、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每月准予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
4、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并不是据实扣除的,而是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基数5%以内标准的部分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准扣除。另外,不管是支付给业主还是从业人员,商业保险费,一律不得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是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与个体工商户区分一下)。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这个要注意,不是不得扣除,而是要税务机关核定可以扣除的数额)。
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可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一年可以扣除42000元。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1、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最后给大家提个醒,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首先要进行区分,三类企业的一些非经营支出的费用处理有相同也有不同,首先要定性属于哪类企业,其次再看是什么样的费用,该按哪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分析,也希望您能对这部分知识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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