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新都区龙桥镇的卢大姐到银行取钱。取到钱后却弄得她郁闷到了现在。当天中午一点,卢玉兰在新都龙桥镇的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100块钱。五个小时后,卢玉兰接到了银行的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称她在取钱时,营业员多了给她500元钱,目前已经报警,要求卢玉兰退回500元钱。
四川老太向不公平说不。
12月21号,四川成都卢玉兰大姐在新都龙桥镇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100元钱。
之后,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当时多给她500元钱,随后报警。由于银行拒绝让储户查看现场视频,只有办案民警去监控室看了视频。同时,有银行工作人员用手机拍摄一份“模糊的”监控视频给卢大姐的儿子看。
虽然视频模糊看不清,但卢大姐的儿子考虑到“母亲的身体不好,想让这件事件平息下来,不要再骚扰自己的母亲”,于是给了银行500元。
卢大姐对此非常生气,她坚称自己没有多拿银行的钱。
记者采访中,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在银行的相关帐目上确实显示当时多支出了500元。不过看视频不行!
民事纠纷而已,银行报警有依据吗?
在这起事件中,卢大姐没偷,没抢,没骗啊!她是正常去银行取款,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
现在问题的本质是,合同一方认为自己多给了500元,合同另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多给钱。
从法律层面看,这是一起由储蓄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存在两种后果。假如银行有证据证明自己由于疏忽多给500元,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卢大姐应当返还。反之,卢大姐不应返还。
看清楚了吗?不当得利纠纷,典型的民事案件!
下面咱们再来分析,派出所有没有裁判不当得利纠纷的权力呢?
1989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罗列以上文件名称,其实再简单不过,派出所管理的是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对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应当插手!
换句话说,银行有权报案,但民警到场后,发现罗大姐没偷没抢也没骗,就不应当继续管了!
派出所不具有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有这权力的只能是法院!
银行的确高高在上,的确霸道啊。
试想,假如是普通的两个人之间,因为500元的归属问题,有了纠纷,派出所能管吗?
假如卢大姐的儿子,不是因为惧怕民警的“权力”,他会主动拿出那500元吗?
500元事小,但反应出的问题不小!
说白了就是霸道,银行由于自身地位的高高在上,已经习惯于凌驾于储户之上,所以银行很明白,500元钱损失是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到法院起诉,银行就会因为这500元,损失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于是,银行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利用民警手中的公权力,“威逼”储户妥协。
但,这就是对于储户的不公平!
咱们暂时不谈那500元是否是多给了,因为,这个问题银行说了不算,储户说了不算,民警说了也不算,唯一能作出裁判的只能是法院。
只谈权利与义务!银行此举就是典型的“老爷”做派,无视储户的权利!
到底应当由谁向法院起诉?
让我们看看上图中,红笔圈起来的文字,这是新闻中的“律师意见”。
乍看好有道理啊,储户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必定会在审理中出示视频。
但!这个新闻中被咨询的所谓律师,你的嘴巴太歪了知道不?
谁都知道去法院起诉是很麻烦的,需要准备起诉材料,查询当事人信息,费时费力,即便此案的诉讼费用不高,但肯定是件很繁琐的事。
就连银行都觉得麻烦,何况是储户卢大姐一家呢?
所以说,这个事件中,强行要求卢大姐去向法院起诉,非常不合理,甚至有耍流氓之嫌。
此案最正确的做法,银行由于自身过失,导致“有可能多给储户钱”,第一个选择是自认倒霉,第二个选择,就是按正规程序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将现场监控提交法院,以供储户核对,最终是否支持,由法院决定。
最后问一句,银行你啥时候能不再高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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