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说法第一期
业务员作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案情】
2012年8月,大脚(也是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业务员)为丈夫长贵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终身寿险3万元,附加重疾险3万元。大脚于2014年2月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投保未满两年,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称两天前长贵在家中头昏,经医院确诊为星形细胞癌,故申请理赔。发生重大疾病短期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肯定查得特别细啊,最后查到了当地卫生院,调出了长贵八年前的病例,病例显示长贵曾因抽搐在当地卫生院就过诊,间歇性服用药物。因此保险公司基于投保前存在抽搐病史做出解约拒赔决定。
知识点1:星形细胞瘤——星形细胞瘤是指以星形胶质细胞所形成的脑肿瘤,一般属恶性肿瘤,癫痫常为首发症状。
知识点2:大家千万不要小看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一旦有短期出险,那调查效率跟刑警差不多。
下面接着说案情...
原告大脚提供以下证据
1. 保险合同 2. 医疗发票 3. 诊断证明
4. 出院证明 5. 结算清单 6. 拒赔通知书
说实话在我看来,她准备的这也不叫啥证据,就是理赔能用到的材料。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 营业资格证明
2. 保险单1份,并强调原告大脚作为业务员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3. 投保前特别提示1份,用以证实被告明确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本人亲笔签字,且必须将病史填写在投保书上,对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事实。
4. 投保提示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反复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的责任,对于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认可。
5. 代理人报告书1份,用以证实此单业务员也是本单的投保人。
6. 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各1份,用以证实被告已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询间,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表示目前或过去未患过人身投保书中健康告知的第7项所列的疾病,其中包括癫痫。
7. 客户报案信息、理赔申请书、理赔授权委托书、理赔申请材料交接凭证各1份,用以证实被保险人因左侧额顶叶星形细胞癌申请理赔。
8. 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实被保险人长贵申请理赔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认可投保时是本人签字、对询问事项回答8年前在当地卫生院看过病,间歇性服药等情况。
9. 被保险人长贵的住院资料,用以证实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及出院记录明确记载患者主诉
反复发作抽搐8+年,且自服抗癫病药物治疗,约3.5天发作一次抽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况。
10. 理赔决定通知书。
看人家这资料准备的多么全面多么细致,光读一遍就给我累够呛。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5、7没有异议;对证据3、4、6有异议,认为在对投保前特别提示、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进行签名时,被告并没有进行过特别提示和一一询问,只是催促原告在需要签名的地方予以签名;对证据8笔录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诊断证明书只能证明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时患有癫痫,不能证明其在投保前患有该病;对证据10中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其中证据3、4、6,虽原告主张在对投保前特别损示、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进行签名时,被告并没有进行过特别提示和—一询间,只是催促原告在需要签名的地方予以签名,但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被告公司的保代理人,经过了业务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保险知识和辨认能力,其主张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本院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保险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承担。
《保险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内容请点击链接小智解读保险法(一)第1~16条
案例选自《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七辑》
![]()
-主播-小智
没有任何道路可以通向真诚,真诚本身就是道路。
国家二级理财规划师
平安人寿钻石俱乐部会员
微信号:小智(ID:18646229765 )
公众号:见智见仁
喜马拉雅:小智说保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