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整两年五个月,她再没见过自己的儿子。
那天妹妹在楼下大喊,“阿姐,孩子,孩子被他们抱走了!”。陈萍(化名)像发疯一样,推开夫家前来劝和的亲戚们冲下楼,跑过桥,对岸哪还有儿子的身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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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就像重重挨了一记闷棍。即便如此,当时陈萍还是没想过自己会从此见不到儿子。一个月前离婚官司判下来,一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林伟(化名)。陈萍想不通。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隐私问题,林伟患有无精症,孩子是当时在林的同意下,陈萍通过妇保医院精子库精子和自己的卵子受孕而得的试管婴儿。用陈萍的话来说,又不是他亲生的。
一起“简单”的离婚官司
案件是陈萍的代理律师爆料的,并提供了一审临海法院的判决书。
从判决书看,案情不复杂。2009年,双方结婚;2013年底通过试管婴儿有了孩子;2015年7月,女方提起离婚起诉,2015年8月18日,法院驳回。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家暴等特殊情形,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通常是不会直接判离的。
2016年女方再度提起离婚诉讼,今年11月7日临海法院一审判离,孩子归男方抚养。在孩子抚养权判归父亲这一点上,法庭考虑到的因素有“孩子跟父亲生活了将近三年,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较为熟悉”,“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等。
女方:孩子被男方抢走了!
陈萍和林伟今年三十出头。双方的父母都是做南北货生意的,他们是父母介绍认识结婚的。
“感情一直不好”,陈萍说,林伟就像个孩子,成天玩游戏,晚上迟归。后来大家想着有个孩子是不是感情能好一点,这时候林伟被查出患有无精症。
这个孩子来之不易,在浙江省妇保,陈萍用了精子库的精子,接受了三次人工授精两次试管婴儿,好不容易受孕成功,在孕8月的时候孩子早产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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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说,对于有个孩子能改善夫妻感情,她早早凉了心,做试管婴儿她住院三个多月,林伟来探望她不过两三次。孩子早产后被查出先天性心脏病,“只有我一个人抱着孩子到处找医生”。
所以等孩子2岁多的时候,陈萍还是提出离婚,“自己带,反倒清静”。
陈萍提出离婚,她从来没想过这个从出生开始一直粘在她身边的小东西会离开她。2015年8月9日,陈萍在老家长兴。傍晚时分,夫家来了一车五人,有林伟的舅舅阿姨等人,大家说要谈一谈,就上了陈萍在二楼的房间。
孩子,这个时候由陈萍妹妹抱着在河对岸玩。妹妹说,是陈萍的婆婆将孩子从她手中强抱过去,快速离开。
两年多来,她未曾见孩子一面
记者试图联系林伟,被告知电话号码已经是空号。辗转又联系上了陈萍的婆婆,老人家说,法院已经判了,一切你去问我们老家法院。
孩子不见之后,陈萍回到杭州的婆家,大闹一场,砸了婆家所有的东西,婆家报警。但是陈萍还是没看到孩子。
之后婆家换了门锁,林伟换了电话。陈萍经常晚上去婆家小区,看着窗户里的灯光,屏住呼吸听有没有孩子的声音,但是,没有。
就这样,两年五个月,陈萍说她再也没见过孩子,林伟也是在陈萍第二次起诉后在庭审时才见到,“就像陌生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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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陈萍一直说,两年半了,宝宝估计都不认识我了;当时被抱走的时候,正好是要打疫苗,不晓得那针疫苗后来有没有打哦。她一遍遍反复,让听的人直发憷,又很悲伤。
临海法院一审法官表示,案件现在女方已经上诉了,所以她就不发表意见了。
有人说,这个爸爸跟孩子都没血缘关系,为什么要跟爸爸呢?
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解读:
祝双夏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受精主要有两种方式:
(1)AIH(同质人工授精),指利用人工技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之后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并分娩。这种方式出生的子女完全具备和父母之间的生物学联系,其遗传学父母即为法律父母,故AIH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比较明确,具备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2)AID(异质人工授精),指通过人工技术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并分娩。这种方式出生的子女有两个父亲,一个是遗传学上的父亲(提供精子一方);一个是社会学父亲(生母的丈夫),故,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就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
而对此,我国无明确法律规定,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利用他人精子人工受精子女其法律地位要被认定为等同于婚生子女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该子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
(二)必须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本案中,女方进行试管婴儿手术,是夫妻双方协商后的结果,故可直接适用该条规定,认定该孩子为婚生子女。
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依据
本案中,该试管婴儿具备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故,即使男方与孩子无血缘关系,但在孩子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上,其与女方是平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法院以“孩子跟父亲生活了将近三年,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较为熟悉”作为将孩子判归男方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从维持子女生活稳定性角度出发,“长时间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确实是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的一大考量因素,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然而,本案中,男方采取了抢孩子、藏孩子以及刻意切断孩子与亲生母亲之间的联系等手段,如果法院将这种“野蛮的、非正常状态的的共同生活方式”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状态”,等于变相地支持父母“抢孩子”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一方正当行使亲权,也是完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最终难以切实有效地得以执行,使得部分法院会朝着“便于执行”的方向进行判决,即谁直接控制孩子就判给谁。事实上,这种做法同样会助长当事人“抢孩子”的不良风气,形成恶性循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针对离异父母一方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将子女交由另一方抚养的,除了积极调解外,法院还可以依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严重的甚至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处罚。
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 小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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