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市场准入”条款
樊奕君 | 文
在正文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GATS规定了“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和“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条款,与正文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不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原则,各成员只对各自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记载的事项承担GATS下的义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承诺制定,将成员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分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部分,详细记载了各成员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及给予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资格和条件等事项。
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在GATS确定的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各成员不得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①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是以数量配额、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②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③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④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可雇佣的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对具体服务的提供所必需或直接有关的自然人的总数;⑤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⑥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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