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反应死亡属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法院这样判
去年4月,袁某去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干建筑,刚到第二天就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在转院途中身亡。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16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高原反应属于高原疾病,并非意外伤害,不予赔偿。
新津法院认为,高原反应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万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高原反应死亡 保险公司不赔意外伤害险
新津人袁某准备跟他人到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干建筑。走之前,袁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
去年4月24日晚间,袁某来到尼玛县来多乡。第二天,袁某因不适应高原缺氧气候,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综合征,在来多乡卫生所转院至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袁某遭遇高原反应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6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从袁某2016年4月2日自成都到西藏,在拉萨待了20多天均没有高原反应,可见袁某并非因高原反应死亡,而是患高原疾病所致。
一审法院:高原反应属意外伤害,判赔16万
新津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意外伤害的定义,“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可知意外伤害即为客观事件直接导致的意外伤害。本案中造成袁某死亡的客观实践是袁某进入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恶劣高原环境,随之发生的后果均是客观事件这个原因所引起,比如发生高原反应,并可能出现一般性头痛;或出现较为严重的情况,如呼吸困难,须立即抢救,甚至因抢救无效或不及时死亡。高原反应只是这个客观事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而这个客观事实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新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家属16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高原反应属外来因素所致,非自己疾病
保险公司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一份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高等学校教材,其中载明“由平原移居到高原或短期在高原逗留的人,因对高原环境适应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为突出表现的一组疾病称为高山病。”因此,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袁某的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致死,而是因患高原疾病致死。
成都中院二审还查明,保险公司曾在事发后向死者家属调查,死者家属称“他(袁某)平时身体还可以,未因大病住过医院。”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内科学》教材将“高原反应”定义为疾病,但高原反应的本质系外来物理因素给身体带来的不良反应,袁某所遭受的伤害系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后,由于恶劣环境等外部因素导致的。另外,据死者家属的陈述可知,袁某在事故发生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为“未因大病住过医院”,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袁某系因自身内在疾病所致。因而袁某的死亡符合“外来性”“非疾病性”的定义。同时,袁某对高原反应有一定认知,但对高原反应致死的结果不具有预见性,也非本意。袁某到来多乡第二天就死亡,不到24小时即因高原反应死亡,符合突发性条件,因而,袁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意外伤害致死。
近日,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郭玉涛律师评析
这个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是两个,
1、袁某的死亡,是不是意外事件,实际上指是否构成保险事故;
2、袁某的死亡,是不是因为高山病,实际上指是否存在免赔情形;
第一部分 是不是构成保险事故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条款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袁某是主动地不摄入氧气,或者其身体出现问题而无法摄入氧气,所以缺氧是外部环境使然,不是身体内在问题,因此符合“外来的”这一条件。
至于“突发的、非本意的”的这两个条件,则根据本案事实,均能得出肯定性判断,这个不需赘述。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非疾病的、不可预见”这么两个条件。
先说预见性, 究竟要预见什么?要预见的不是任何客观事件,而是危险程度足以制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事件。
其实,不论是谁投保意外保险,也不论哪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意外保险,所有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事件、原因等,其实全部都是可以预见到的。例如我们在保险条款上都能看到“爆炸、水灾、火灾、倾覆、垮塌、坠落”等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些都写在字面上了,难道不是可以预见的吗?如果完全不可预见,则既无人投保、也无人承保。既然这样,难道所有的意外保险,保险公司都不赔吗?不是的。
所谓是否可预见的问题,除了要看是否能够预见某一个客观事件, 还必须要看是否该事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即该事件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除了要看袁某是否预见到是否存在缺氧事件,还要看袁某是否预见到缺氧是否会导致自己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后果。
举个例子,我们生活在车水马龙的大都市里,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已经是第一死亡率的原因。正常人都能预见到,只要出门上街,就有可能被车辆撞伤或撞死,可是任何保险公司都会承保车辆撞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死亡保险。为何明明可预见到意外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承保、赔偿呢?因为虽然交通事故的事件很容易预见,可是人人都会本能地保护自己,所以具体到某一个人,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几率很低,是很难预见到的。
缺氧是攀登高原的必然反应,每个人都会预见到。所以,因为缺氧导致的一些反应, 譬如缺氧导致头晕、头痛、耳鸣、恶心、呕吐等损害性后果,恐怕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理会的, 因为这样的损害后果是必然发生的。
但是,缺氧却不必然导致每个人都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后果。 事实上,缺氧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的几率很少很少。
况且,缺氧对于每一个人的反应差别很大,袁某在拉萨并没有任何缺氧的反应。所以,他如何能够预见到缺氧会导致自己很快死亡呢? 袁某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必然或者极大可能会因为缺氧导致死亡,他不是去自杀、不是去玩命,不会在预见到这么危险的后果后还要豁出去。所以,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可预见”的问题。
第二部分 、关于是否疾病
所谓疾病原因,应是指人体自身的反应导致的死亡、伤害。 但是缺氧本身并不是疾病。如果认定有什么疾病,那么该疾病就必然先导致缺氧,接着导致后面一系列的反应。
从证据看袁某从来没有得过什么像样的病,身体非常健康。 也没有证据表明,袁某在睡梦中忽然患了重病而不能摄入氧气,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袁某的死亡不是基于疾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那么,如果保险公司认定缺氧这个事件是疾病 , 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袁某得了什么疾病,并且该疾病导致缺氧而致人死亡。
可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表面袁某在死亡前罹患能够导致死亡的疾病,只是凭猜测,认定袁某是罹患了高山病而导致缺氧。
什么是高山病?从医学上讲,高山病也称“高原适应不全症”,是指人体对高原缺氧环境适应能力不足而引起的各种临床表现的总称。主要症状有头晕、头痛、耳鸣、恶心、呕吐、脉搏和呼吸加速,四肢麻木,严重的可引起昏迷。又可分为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高原昏迷、高原高血压、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心脏病、慢性高原适应不全混合型等七型。
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要证明,袁某到底罹患了那一种高山病?并且保险公司还要证明,是高山病导致了缺氧而致人死亡,而不是缺氧导致了高山病而致人死亡。但是,很显然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表明袁某罹患了什么高山病。
因此,袁某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构成保险事故,且不存在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赔偿金。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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