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董晶律师 微信公众号:董晶看法(ID: familylawdongjing)
一位女性企业家和老公在婚前签了这样一份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有不忠实的行为,要向另外一方赔偿自己财产的10%。
数年后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后,男方律师以协议存在的瑕疵和女方律师谈判,以调解结案,男方不战而胜。
此协议的瑕疵:
1、婚前婚后的出资是女方财产,男方不得分割,这个没问题,但是此协议对股权收益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也视为没约定,婚后收益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女企业家的股权收益早已超过出资的数倍,如果男方分割股权收益势必会有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Fructus)是 民法法律概念,指由 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 天然孳息和 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 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 期限内的 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2、什么是不忠实行为?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列举不忠实的行为,不忠实行为也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男方有同居、重婚等46条规定的法定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官司胜诉率较低。本协议并未对不忠实行为进行约定。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董晶律师: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签,不需要公证也产生效力。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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