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远古时代,夏启终止禅让制,开创了父死子继的家天下制度。夏启及其继任者们,为了统治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强化政权,稳固统治,比如构建国家机构,建立军队;为了保护王室贵族的生命财产,筑起城墙;为了任意驱使乃至屠杀奴隶,他们还创建了中华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刑法——《禹刑》。
夏朝时期,基本上还属于原始氏族部落社会,相应地有不少的奴隶,王室贵族不但逼迫他们干活,而且还将他们用在人殉、人祭等仪式中,对他们肆意杀害。
夏朝王室贵族也不放过对平民的剥削、压迫。同时,其他各部落也有定期向夏王朝贡的义务。
这种剥削压迫,就产生了“乱政”,“乱政”导致《禹刑》的产生,据《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这里说的“乱政”,其实就是说当时的奴隶为反抗压迫而进行的暴动和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压制这种反抗斗争才创造出了《禹刑》。
在大禹统治时期,出现“乱政”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说,《禹刑》的名称虽然带有“禹”字,但并不是出于大禹之时,而是其后代为了纪念他的功德才这样命名的。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统称,它大体上就是一部习惯法,大概始于夏启,由夏启和他的继任者们在氏族晚期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把社会规范不断汇集起来而形成的。
有的史籍说《禹刑》有“夏刑三千条”。东汉时期的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意思是说:夏朝的刑法,两百条是死刑,三百条是挖脚骨的刑法,五百条是处以宫刑,而割鼻子和在脸上刺青的刑法各有一千条。
《隋书-经籍志》中记录:“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这两种说法相同,都表明了夏朝法律总计有五种刑法、三千条。
在夏朝,犯了“昏”、“墨”、“贼”这三种罪行的,都会受到砍头的处罚。“昏”指的是自己犯罪却盗取他人美名的行为;而贪欲十足、破坏纪律的行为被称为“墨”;具体“贼”,在夏朝的时候,“贼”和我们现在的“贼”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贼”一般指的是奴隶起义暴动。
可惜的是,《禹刑》的详细内容已经无从查明了,但从上诉的各种历史资料的记载来看,《禹刑》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法。
史家之韵——借中华文化之源远流长,品五千年文明史之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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