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性交易是非法的,其罪名就是“卖淫嫖娼”。本来,性交易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不值得在此讨论。但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性交易是合法的,为什么现在被卫道士们喊打的娼妓在古代遵从三从四德,儒家思想的文化环境中却没有被禁止呢?
古代社会是信奉儒家思想的,而孔夫子曾经说过:
“色食性也”“贫贱起盗心、饱暖思淫逸“。
食欲和性欲乃人类的最基本的功能和需求,人民生活富足了,自然而然地就要” 饱暖思淫逸“。这是每个健康人的正常反应,是人性的正常体现。可见,孔夫子是对男女关系持开放和包容态度的。
而到了近代,恩格斯也曾经说过:
“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
其实对于中国古代社会来说,娼妓制度还不仅仅是一个对专偶制“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
什么叫有限的性自由呢?这里的限定条件是:婚外性关系不能破坏婚姻和婚内性关系;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以至于古代有了“浸猪笼”等这样的酷刑来对付婚外性行为。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但前提是不能破坏和正房的婚姻关系。
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
但是,不管是妾还是丫鬟,这种性行为只能发生在家庭以内,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如果有了这种行为,就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收到惩罚。
其实,这种制度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那就是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和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对她将来的婚姻产生很大的影响,可能会因为失贞而收到未来丈夫的嫌弃,或者自身留下心里阴影,造成心理伤害。
因为儒家思想是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所提倡的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
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
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
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
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性欲或者婚后剩余性欲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
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
总之,惟有置身青楼,才能找到兴趣相投,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的红粉。这很正常,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只是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古代男性的则重生理和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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