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无罪的,在上诉期,抗诉期内,是否应释放?已经抗诉的,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个问题,向来争议不断。且法律规定前后矛盾,广受诟病。实务中更是难以操作,检法两家甚是为难。我本人认为,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的,应立即释放这个条文应该和上诉,抗诉期结合起来,即应该在上诉期满,抗诉期满,未上诉,抗诉的,立即释放,这样才更合适。因为至此判决才生效,对被告人比较公平,对检法也易于操作。下面将最高法2001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刊出,大家自有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一审宣判无罪,被告人不宜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宣判被告人无罪后,因继续关押而导致判决生效后给被告人造成错误羁押,从而损害被告人人身权利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其相当大的弊端或者说是不妥之处,在实际适用中常常会使司法审判活动处于尴尬甚至于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相对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应予以修改。理由有三:一、从法理的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发生效力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既定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宣判活动仅是就判决、裁定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的一种诉讼行为,就法院的无罪判决而言,宣判活动仅表明受案法院对某一事实的认定,并不代表这一认定已经具有了执行的效力,一审法院的无罪宣判其实仅使判决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宣判后立即放人的做法严格地讲是一种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宣判后有10天的上诉、抗诉期,这是我国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对法院裁判不服时的一种救济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如果做出一审判决后即立即放人,其实是对做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抗诉权利的一种剥夺,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就审判实践的惯例,宣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放人很容易造成获释后的被告人潜逃或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正常的二审程序无法进行,或在二审判决有罪的情况下,造成罪犯不能及时收监执行,不仅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社会稳定埋下了很大的治安隐患。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在宣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释放,不仅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也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精神,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做如下修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释放。”
张连中 范永慧案件由谁决定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并通知其出庭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刑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2001-1-2
执行日期:2001-1-2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如果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准确,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地址,向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并通知其出庭;如果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不明确,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充提供;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确实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不在案,由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将该案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由于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并予释放,因此不宜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有罪并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一审宣判无罪,被告人不宜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宣判被告人无罪后,因继续关押而导致判决生效后给被告人造成错误羁押,从而损害被告人人身权利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其相当大的弊端或者说是不妥之处,在实际适用中常常会使司法审判活动处于尴尬甚至于被动的境地,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相对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应予以修改。理由有三:一、从法理的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发生效力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既定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宣判活动仅是就判决、裁定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告知的一种诉讼行为,就法院的无罪判决而言,宣判活动仅表明受案法院对某一事实的认定,并不代表这一认定已经具有了执行的效力,一审法院的无罪宣判其实仅使判决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因此,宣判后立即放人的做法严格地讲是一种没有执行依据的执行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宣判后有10天的上诉、抗诉期,这是我国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于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对法院裁判不服时的一种救济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如果做出一审判决后即立即放人,其实是对做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抗诉权利的一种剥夺,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就审判实践的惯例,宣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放人很容易造成获释后的被告人潜逃或拒不到庭,从而导致正常的二审程序无法进行,或在二审判决有罪的情况下,造成罪犯不能及时收监执行,不仅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社会稳定埋下了很大的治安隐患。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在宣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释放,不仅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也有悖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精神,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做如下修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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