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许多地方在市场监管领域进行综合执法,组建了履行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职能的市场监管局,其执法主体资格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1、市场监管局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有观点认为,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规定市场监管局,更未规定其职能。市场监管局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缺少法律依据。
这种理解较为教条。比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并没有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执法主体。根据“三定”方案,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是上述法律的执法主体,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自己名义执行上述法律。同样,综合设置的市场监管局可以理解为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因此,市场监管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2、保留原部门牌子的市场监管局也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有的地方综合设置市场监管局,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牌子。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市场监管局集中行使保留牌子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依据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这同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是一样的,唯一区别是的城市管理部门是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部分执法权,市场监管局行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全部执法权,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本质没有改变。因此,市场监管局以自己名义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3、加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牌子的市场监管局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进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市场监管局加挂了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牌子。有观点认为,既然加挂了牌子,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管,就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名义执法,不宜以市场监管局名义执法。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加挂牌子目的在于保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而不是在设置市场监管局同时设置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了食品药品监管局牌子的市场监管局,可以视为集中行使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部执法权,即上述第二种情况。因此,仍然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对外执法。
相反,如果不以市场监管局名义而以食品药品监管局名义对外执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不仅仅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还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加挂牌子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显然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实践执法中,以食品药品监管局名义对外执法,给基层执法人员监管履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进行综合设置的市场监管局是适格的执法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黄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浙府法发〔2015〕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地方机构设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为主管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部分地区含质量技术监督等)的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
二、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设置,做到机构名称、职能与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任务需要相适应。
三、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设置,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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