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不能,因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参考案例】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2439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某医院从事医师工作且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亦系无效合同。因此,杨某因双方未签订该无效合同而要求某医院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的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报酬支付的规定不符。2.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5644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姚某冒用他人身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754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王某在某小学任职教师岗位,但未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故其与某小学基于从事聘用教师岗位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王某主张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均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之列,故对王某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评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虽然员工欺诈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仍然有权利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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