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5日晚,南宁女子曾某骑电动车时,突然被一陌生男子踹倒在地,受了重伤。这就是震惊南宁的“9.15女子骑电动车被踹案”,今天,这个案子终于有了一审宣判结果。
据了解,踹人者卓平海,现年31岁,马山县人,小学文化。在法庭上,法院披露“9.15骑电动车被踹案”细节:长时间尾随后作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晚8时许,卓平海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曾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跟随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遂产生将曾某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
随后卓平海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某,并用右脚从曾某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
卓平海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6年9月22日,卓平海在南宁市良庆区某工地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曾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造成了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判决:判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卓平海为劫取财物,驾驶摩托车踹倒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致其受重伤,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卓平海无视国家法律,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对于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卓平海应予以赔偿。
故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一审判决卓平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对其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予以没收;
4.判决卓平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受害人男友:女友受伤后,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代表受害人曾某到场的曾某男友孙先生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他说:“从始至终,卓平海及其家人都没有和我们联系商量过赔偿的事情,也没有赔过一分钱。”
他说,女友的身体目前还在逐渐恢复中,因伤及脑部,对其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不小的影响。
然而,听完宣判,卓平海仍当庭坚称自己“没有抢劫”。对于此案庭审中卓平海的种种辩解,法官一一提出观点并进行法律解析。
辩解一:是酒后泄愤而非抢劫?
法院观点:长距离尾随系有针对性地选择作案目标
在庭审时,卓平海当庭翻供称其不是抢劫,而是酒后泄愤。法院对此是如何定性的?
法院认为,据卓平海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录像反映,其在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就已发现并尾随独自骑行电动车的曾某,直到万泰隆建材市场附近产生抢劫念头,并在碧园第五季小区门口附近踹倒被害人,可见其发现被害人的地点与其踹倒被害人的地点是一段很长的距离。
卓平海长距离尾随被害人后产生抢劫念头,并将其踹倒的行为,反映卓平海在主观上并非像他在翻供所说的“系酒后发泄随意选择行人踢踹”,而是有针对性地选择作案目标,这与他在侦查阶段供称为了抢包的动机相符。
辩解二: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
法院观点:审讯录像拆穿卓平海谎言
因庭前准备充分,合议庭对卓平海的翻供早有准备,表示一旦出现翻供,可当庭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讯问录像。根据卓平海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的录像反映,其并未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对待,因此卓平海在庭审时翻供称受到非法取证对待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在播放录像后,卓平海辩称当时只是顺便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而已,对其翻供的原因和理由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由此更明显反映了其畏罪心理。
辩解三:案发前曾过度饮酒?
法院观点:证人证实卓平海案发前并未过度饮酒
对于卓平海翻供称自己系酒后泄愤的说法,证人卓某荣证实:案发前卓平海并未过度饮酒,这与卓平海在翻供时所称的“醉酒后发泄”也相互矛盾。
卓平海对其当庭翻供并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反而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相对稳定,并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一致,因此法院对其当庭翻供不予采信。
辩解四:未能抢到财物就当属犯罪未遂?
法院观点: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人重伤应属犯罪既遂
庭审中,辩护人以卓平海未能劫取财物,而提出卓平海属抢劫犯罪未遂。对此,法院认为,抢劫犯罪既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又侵害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本案中,卓平海为劫取他人财物,实施了将被害人踹下电动车的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受重伤,即使卓平海因群众围观而未能实际劫得财物,但其确已造成了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损害,应属犯罪既遂。
辩解五: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当庭翻供避重就轻不能轻罚
另外,初犯、偶犯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且卓平海归案后虽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对于影响定性的事实避重就轻,故不能据此对卓某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何,大家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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