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每逢遇到新皇登基,总会大赦天下。身处牢狱之灾的罪犯可走出牢笼,重获自由。但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享受到这种特殊待遇。比如谋反罪,就不在此列。还有一种罪,知道的人很少,罪名叫做采生折割。那么,什么叫采生折割呢?
“采”就是取;“生”一般是正常发育的孩子;“折割”即刀砍斧削。连起来的意思就是,抓住幼童(也包括妇女),用刀砍斧削的手段让他们变成形状奇怪、残疾的怪物。类似于现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采生折割”究竟什么时候兴起的,已经很难考证了。追溯源头,可能和中国早期的鬼神祭祀仪式有关。这种方式极其歹毒,为了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罪犯人为地制造残废、“怪物”,从而博取世人的同情,进而骗取钱财。
罪犯作案选择的对象是有讲究的,他们一般不找青壮年的男子以及女子。成年男人力大无穷,不好控制;而女子在古代又是很少抛头露面的。因此,他们作案的目标主要针对老人、孩子。罪犯得手后,对目标下手极其残忍。
唐朝时,法律并没有规定“采生折割”这一条。宋、元的时候,在南方地区经常出现杀人祭鬼的活动,比如在湖南常德、澧县地区。《宋会要辑稿》记载,淳化元年8月27日,峡州长杨县的向祚他的哥哥收取当地富人钱财,谋杀李祈的女儿,割掉耳朵、鼻子,敲断骨头关节,然后送给当地富人。
正是由于元代“采生”之风的盛行,以至于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律》中增加了处罚“采生折割”的条款。《明律·刑律·人命》,记载“凡採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也就是说,在明代犯此罪的人,一律千刀万剐,财产全部断送给受害人家庭。罪犯的老婆、孩子以及在一起居住的人虽然不知情,但也要判处流放两千里。从犯一律处斩。
到了清朝,也出现了类似的条款。《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人命》中说,“凡採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当时的这种罪,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被判定为巫术,即采生妖术,这种行为基本上和祭祀鬼神有关。
另外一种则是伤害生命的行为。比如嘉庆十六年十一月,有个人叫张良璧。此人竟然 “舔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结果导致11名女孩死亡,造成一名女孩残废。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
由此可见,从古代开始,对于拐卖、虐待妇女儿童的罪犯,朝廷将其等同于谋逆,惩罚也是相当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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