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春节前夕,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郫都区犀浦镇一居民楼内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贼娃子”被失主刘武(化名)当场抓获。
“贼娃子”名叫杨某。事发当日,杨某本打算到案发的居民楼找自己的朋友借钱。没想到,朋友已经搬走。路过居民楼二楼时,杨某想看看二楼有没有什么好拿的,于是走到了一户人家门口拉了下门。门居然没锁严,于是就这么堂而皇之走进去了,在客房卧室里盗走了一根重一斤多的腊肉。正当他转身打算离开的时候,屋主逮住了杨某。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郫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腊肉仅值人民币29元。3月,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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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仅仅因为“盗窃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便被“判刑半年”,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过严厉、苛刻?面对这起盗窃犯罪案例,一些网友感到不解,认为有些“小题大做”,甚至为犯罪分子“鸣屈抱冤”。那么,这起“因一块腊肉引发的盗窃案”判罚,究竟冤不冤呢?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盗窃罪作出重要修改:进一步将盗窃罪细化为包括“入户盗窃”在内的五种情形,并对“入户盗窃”等4种盗窃犯罪情形,不再设定“数额较大”这样的入罪前提,而是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也就是说,“入户盗窃”等4种盗窃犯罪情形,已不存在“盗窃数额”这样的“入罪”门槛,此类犯罪已不再只是一种按犯罪后果论处“结果犯”,而是一种类似“醉驾”那样的一旦实施犯罪行为便会被追究刑责的“行为犯”,也即,无论入户盗窃金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角度而言,也要充分意识到,尽管从表面直观来看,“入户盗窃29元腊肉”的价值金额,看似不大,但其全面完整以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又是不容低估小觑的。
一方面,“入户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其实不仅只是围绕“一块价值29元腊肉”的所有权,更是其背后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所寓意的公民神圣合法财产权,兹事体大,显然绝不容任性“入户”侵犯;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虽然仅就盗窃而言,“盗窃29元腊肉”尽管看似不值钱、不起眼,但在现实中,这种“入户盗窃”的潜在危害往往又是非常大的,比如,“入户盗窃”行为一旦被主人察觉,实际上极易进一步转化为抢劫、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要有效消除这种潜在危害,显然必须严惩“入户盗窃”犯罪行为,这正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后果,同样也要追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驾者刑责一样。
当然,如果站在更广泛“罪罚相当”角度看,一些网友之所以对上述“入户盗窃”判罚感到不解、产生某种误会,细加推敲斟酌,也并非完全是其来无自,如与其他一些同样社会危害性巨大的犯罪相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贪污贿赂犯罪,目前我们的刑罚处罚标准,确实不如“入户盗窃”犯罪那样严厉。
如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前者入罪门槛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而后者,即便具有“贪污救灾款”等“其他较重情节”,入罪门槛也是“一万元以上”。因此,要想彻底避免上述对“入户盗窃”犯罪判罚的不解,除了加强相关普法教育之外,从长远来看,或许还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其他犯罪的处罚标准,尽可能让所有犯罪都“罪罚相当”。
人民网综合成都检察、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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