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根据真实的案子拍的一部纪录片,在1992年2月27日,79岁老妇斯特拉?里贝克(Stella Liebeck)在当地一间麦当劳得来速餐厅,购买了一杯价值49美仙的咖啡。当时里贝克正坐在她的福特Probe房车乘客席,并由其孙子克里斯(Chris)负责把车子驶往停车场,好让里贝克加忌廉和糖到自己的咖啡。里贝克把咖啡放到两膝之间,并把杯盖由远前方向自己的方向揭开;就在这时,她不慎打翻了整杯热咖啡,并完全淋到自己的双腿,造成严重烫伤。
随后里贝克向麦当劳索取赔偿,尽管过往亦曾有案件指控热咖啡于“制造上存在缺陷”,但麦当劳仍然不愿和解,原因可能是因为过往法庭均认为,被咖啡烧伤是一种明显可察的危险,所以往往也拒绝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我们而言,大部分人觉得那个老妇人是有敲诈勒索之嫌,而且对于可预知的危险没有多加注意同时咖啡是她自己洒的,咖啡在温度较高时更能保持口感,因此麦当劳刚开始在庭外拒绝赔偿,人们觉得这是无可厚非。
但当人们看到看到里贝克烫伤程度的照片时,就不禁瞠目结舌了,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了。(没找到图片,可以参考三级烫伤的图片)
为什么一杯咖啡就能将人烫成这个样子?主要有四点原因
1、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10-16度。2、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3、女性两腿之间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4、滚烫的咖啡并非泼洒在光裸的皮肤上,数秒钟后自动流失,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在控方律师要求下,法官下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令陪审团大吃一惊的是,这些文件和数据显示,在1982-1992年这10年间,麦当劳总共遭到700余起咖啡严重烫伤事故的投诉,其中有数十起造成顾客外阴部、股腹沟、大腿内侧等“敏感部位”烫伤,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据调查,麦当劳的10余家主要竞争对手出售的咖啡,以及美国人家庭中引用的咖啡的温度,一般在摄氏70-75度之间,星巴克咖啡的温度一般也仅为75度。可是当年麦当劳所售的咖啡温度竟然高达82-86度,比同业高出大约10-16度!烫伤专家出庭作证时指出,咖啡如此之烫,如果直接泼洒到皮肤上,将会在2-7秒内造成三度烫伤。为何麦当劳要把咖啡的温度设置得如此之高?麦当劳公司老总解释说,根据咖啡专家的意见,咖啡以96摄氏度的热水冲调和时口味最好,82-86摄氏度之间引用时口感最佳,味道醇厚,所以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麦当劳公司按照此要求生产咖啡。这时,摩根律师抓住了破绽,追问“贵公司除了咨询咖啡专家的高温建议之外,是否从顾客人身安全的角度着想,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麦当劳老总不敢信口开河,老实回答“没有”。此时,被告已明显处于下风,并且给陪审团留下了极为恶劣的印象。 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它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另一方面却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未在咖啡杯子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警告”“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仅以极小字体“提醒”顾客注意。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显而易见的疏忽大意,后患无穷的硬伤漏洞,追悔莫及的致命失误。 麦当劳的律师强调,泼洒滚烫的咖啡会造成严重烫伤,是“最基本的常识”,不需要特意向顾客“警告”。控方反驳,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的不可思议,顾客意外失手,泼洒一小杯咖啡,竟然造成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竟然花费高达数万美元的医疗费用,竟然险些造成年老体弱的受害者生命危险,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已经完全超出了“最基本常识”的范畴。 在欧美各国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冲调和品尝咖啡都是一门艺术,为了追求最佳品位和口感,咖啡的温度的确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麦当劳是低档廉价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的主顾是忙忙碌碌、来去匆匆的工薪阶层,不可能有那么多闲情逸致,严格遵守咖啡专家的建议。就品质而言,麦当劳的咖啡平淡无奇。麦当劳每年售出10亿杯咖啡,凭借的是铺天盖地的促销广告、遍布全球的3万多家连锁店,凭借的是快捷方便和价格低廉,而不是其咖啡芳香迷人,温度滚烫,品质非凡,口感绝佳。市场调查统计显示,购买麦当劳的顾客,大约一半左右并未在店内引用,而是或携带至车上,或返回家中,或抵达办公室后才开喝。另外麦当劳使用的咖啡杯,是暗中柔弱无骨、廉价简陋的一次性纸杯,很容易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因此,如果咖啡滚烫,缺乏法律警告,极易给毫无心理准备的消费者造成无妄之灾。正因如此,全球快餐业各巨头皆有自知之明,不敢以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自居,先后主动降低了咖啡的引用温度。唯独麦当劳自命不凡,店大欺客,不知天高地厚,不顾事故频发,不理顾客投诉,执迷不悟,特立独行,冷漠无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降低咖啡的温度,终于引发了这场轰动全球的司法大案。
裁决结果 引用相对疏忽的原则,陪审团最后认为麦当劳须就事件负上百份之80的责任,其余百份之20的责任则是里贝克本人的过失。虽热咖啡杯上是写有警告字句的,但陪审团却认为字句根本不够大,所以对案情并不重要。在赔偿方面,陪审团决定里贝克可获200,000美元以作补偿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后来更改决定,减少百份之20至160,000美元。另外,陪审团又认为里贝克可额外获270万美元,以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陪审团所定的赔偿额,明显是依照摩根的建议。而这建议是,麦当劳应赔偿一天或两天内,售卖咖啡的所得收益;此收益大约是每日135万美元。
其后,法官决定把惩罚性损害部份的赔偿额减至480,000美元,即是补偿损害赔偿部份的3倍,两者合计则是640,000美元。法院作出裁决后,麦当劳和里贝克均在1994年12月提出上诉,但未几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庭外和解,双方没有向外界交代最终的赔偿金额,不过一般相信金额少于600,000美元
纪录片《Hot Coffee》将整个案件还原,对于这个事件,很多人持着很多不同的看法,你怎么看?
PS:这是很久以前的一个案例,不过我最近才知道,很感兴趣,不过这个纪录片我还没找到资源,也没找到相关图片。不过据说麦当劳已经调低了咖啡的温度了。这个案件的名字叫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有兴趣的可以查查。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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