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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回应“温州房屋产权到期”:自动续期不收费!
我们先回顾下“温州房屋产权”事件
在今年四月份,温州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
如果要续期,据说要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举个例子:按照温州现在的做法,等你房子产权到的那一天,这套房子评估下来值180万,如果你要续期,那就得交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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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消息不仅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甚至全国人民都开始检查自己买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温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国内也属于先例。因此,温州房屋产权的处理方式很可能成为其他城市的典型参照!
2016年12月23日,官方正式回应了这一事件:产权自动续期不收费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为什么4月份温州就起争议的这个事情,会在过去8个月后,大家都已经淡忘的情况下做出回应呢?
这是在给群众吃定心丸!
这次为解决温州这些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时间上相对紧迫。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群众的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请注意“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这几个字。什么意思呢?
参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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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看到了吗?物权法中说的是“自动续期”,可没提“免费”这两个字。
也就是说,在地方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各地方应当会仿照此次温州的做法,为群众免费自动续期,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很可能还是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的,只是这个费用的比例是多少?怎么收取?目前还没有定论,那就暂时免费吧!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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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到期的处理办法,不妨看看别的地方都是怎么做的
因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会研究这些典型案例,降低因新政策考虑不周引起的风险。
虽然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常常被渲染为中国特色,但其实它还真不是中国的创造发明,甚至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出让方式。一般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起源于深圳,而深圳效仿的则是它的近邻——香港。
香港的土地拥有权,除了位于中环的圣约翰大教堂是唯一私人拥有的土地外,其他全部由香港政府所拥有。实际土地归房屋及地政总署管理,土地契约中永久批地的契约批期50年,还要短于内地的70年。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在香港回归中英双方签署的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就已提到了这一问题。
目前香港处理方式是土地自动续期,期限同上一次土地批租年限。仅需每年缴纳新地税,实际的年缴付费相当于房产年租金的1.5‰,这一年付比率毫无疑问是极低,可以看到,香港市民每年只是象征性地付一些钱而已。
香港模式会在内地推广吗?
考虑到香港在国内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存在让利的可能性,目前来看借鉴意义比较弱。但是我们可以追本溯源,因为香港的土地出让制度也不是它的发明,而是来源于当初它的殖民统治者——英国。
不同于房产土地归私人所有,并征收高房地产税的美国模式,英国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理上都属于英国女王。
所以英国不存在其他所谓的owner(所有者),土地的所有者只是持有一块土地。根据是否拥有自由处置所持有的土地的权利,又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等,而我们主要需要参照的是后者。
英国无论是房子的业主还是租客都要向当地政府上交市政物业税,按照行政区划和房产的高低档次进行征收,数额从1000至数千英镑不等。(这个可以看作国内将来推开的房产税)
而买房除了支付房费和市政费用外,还需要每年缴纳地租,即本文中讨论的土地使用费,不过和国内不同,英国的土地使用费是在房价以外收取。
地租和市政物业税一样,可能会跟着通货膨胀一起涨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直没有按时缴纳地租的话,土地保有权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有权将房子没收回去,一般是超出三年即可收回。
不过英国政府很少使用这一权利,一般来说住宅即使拖欠地租,业主也不用担心被赶出家门,可以一直居住。不过,在房地产交易时必须将拖欠费用还清才可以继续交易。但是商业地产就没有这样的美事,一旦拖欠土地使用费,就会被官方即刻收回。
英国的这一套模式被广泛运用到英联邦国家及其殖民地之中。英联邦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等普遍使用这一模式。
了解了别人的处理方式,还是要回归到我国,无非是这三个问题:
1、到期的房产到底该不该自动续期?
2、续期该不该交钱?
3、要交的话需要交多少钱?
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已经回答了,自动续期!
第二个问题,续期是否应该交钱,答案基本也是肯定的。
通常主流观点是: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简单来说,要么交钱续期,要么国家收回给你补偿。
第三个问题,交多少才合适呢?
参考英美的税制:
英国:采取较低房产税和地税相结合的方式
美国:使用高额房地产税来作为土地永久免费的弥补
但基本上都采取:房地产税根据政府评估的市场房价征收。
也就是房价涨税也就跟着涨,至于房价跌,你猜会不会降税?
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开征房地产税,土地出让金比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判断,这两个税的制定必须配套设置,不然就会导致双重征税,让群众承受很大的压力。
房地产税的主要意图是抑制炒房热度,呼之欲出了这么久,不可能只是蜻蜓点水的份量,所以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不应该太高,而缴费方式也可以参照英国执行,在房产转让前结清土地使用费即可。
附:国土部回复温州住房产权到期问题
2016年12月23日上午,国土资源部举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浙江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表示,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不需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王广华表示,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王广华介绍,近期国土部收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请示,提出来温州当地群众非常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为此,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就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目前在法律安排明确之前,提出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办法处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个“不”是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
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王广华表示,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的要求,主要考虑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来维护群众的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之所以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特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就是“两不一正常”一定不能给下一步相关部门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设置障碍。王广华表示,所以对带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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