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难,根据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以及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山县城区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光政办[2016]72号)有关规定,经成本测算、市场调查、外出考察、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经我办价格审理委员会审理,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我办拟定了如下收费意见:
一、县城区临时停车位停车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计时收费时段:早上07:00—夜晚21:00。
三、泊位停车许可范围:停车泊位只允许核载人数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核载质量1250千克以下、车长不超过5.5米的小型货车停放,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
四、停车收费标准:自进入停车位1小时内收费3元,按每增加1小时递增2元,日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
五、免费停车:对临时停车20分钟以内的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信访、维稳、执法管理、工程抢修、殡葬、新闻采访等车辆,以及出租车、公交车等免缴临时停车费。
六、收费管理:城区临时停车位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停放服务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经营资格,办理营业执照,实行凭证式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示期限七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咨询,请到光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县城花园西路与兴隆路交叉口往西20米)。
联系电话:0376-8874229
特此公示。
光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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