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严海建博士
1946年2月,驻日盟军总部在中国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以战犯嫌疑罪逮捕了谷寿夫,将他关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同年8月,谷寿夫作为中国要求引渡的第一批战犯,由巢鸭监狱押赴羽田机场,乘坐美国飞机,于当日下午6时降落在上海西北角的大场机场,随后被转送关押在江湾高境庙的将校收容所。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书记官李业初和宪兵押解下,谷寿夫先到江湾路1号的上海军事法庭,经验明身份、办理交接手续后,再押解至提篮桥监狱关押。
1946年8月3日,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林我朋对谷寿夫的进行了一次讯问,其中关于南京大屠杀的部分:
问:在何时入南京城。答:十三日师团全部入城。问:入城时,在城内有无战斗行为。答:处处有残兵着便衣,潜入城内,与日本巡兵发生小战斗。问:在南京城内捉到便衣兵时,如何处置。答:关于此项,系由部属经办。问:南京入城后,你们部队于驻扎地区如何搜索。答:现已记忆不详,仅知系中华门大马路左边。问:自入南京,至开拔芜湖其间,经过几日。答:约一星期。问:作战期间补给粮食如何办法。答:主要系各人及部队携带而行,但适应环境,亦有实施征粮之事。又野战时,关于征粮一项,即系战争必然的附带行为。问:日军部队所设之慰安所,系如何设立。答:其警备地区之长官,即卫戍司令官掌有权限,向其警备地区之市长以及保长商量,征求慰安妇女之同意,而检讨待遇保证等后,始行设立。”
这份讯问笔录是目前看以见到的,对于谷寿夫战争罪行的最早讯问记录,谷寿夫承认在南京发生过扫荡便衣兵、就地征粮及设立慰安所的事实。
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第38次常会认为,谷寿夫“系侵华最力之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为便利侦讯起见”,须移交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第一绥靖区司令部军事法庭接到命令,特派该法庭副官刘珊率特务营班长和6名士兵,于10月3日晚,将谷寿夫从上海押解到南京,关进国防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
1946年10月19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在小营战犯拘留所首次对战犯谷寿夫开庭侦讯,到庭作证的有南京市参议会提供的证人柏鸿恩、殷有余、陆李秀英等三人。“又有前军政部卫生担架队队长梁廷芳及看护长白增荣等二人,均曾留京,目睹敌寇罪行,自愿出庭作证。”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法庭多次提审谷寿夫,但是谷寿夫极力否认在南京进行过大屠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是绝口不提南京大屠杀,并表示自己对南京发生的暴行一无所知。
在1946年12月31日,在前期调查和侦讯的基础上,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正式起诉谷寿夫,提请国防部军事法庭审理,起诉书主要包括被告人主要情况、犯罪事实、起诉理由、证据及所犯法条、提请量刑以及根据罪行总表列举具体暴行证据的附件,附件分为杀人、强奸、抢劫及肆意破坏财产三个部分详细列举。对谷寿夫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提出谷寿夫是日本侵略运动中的激进份子,参与侵略中国之阴谋,支持和推行侵略行动;二是谷寿夫所部在河北保定驻扎时期有抢劫中国平民财物的行为;三是在日军攻占南京后,谷寿夫部队参与屠杀、强奸及抢劫等罪行。
针对检察官的起诉,谷寿夫于1947年1月15日向法庭提交了申辩书,在这份申辩书中,谷寿夫首先否认自己部队有任何暴行的存在,对于起诉书中提到的暴行表示自己完全不知情。
针对谷寿夫提出的申辩,国防部军事法庭为加强对谷寿夫部队相关罪行证据的收集,特于1947年1月18日起,在中华门内外开临时调查庭,调查谷寿夫罪行。为了让民众配合法庭调查战时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一带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法庭要求所有在上述地区及时期内,曾遭日军烧杀奸掠及其他加害行为者,或各被害人或遗族,或在场目睹之人,将详细情形报告法庭,以便侦查,确定其罪责,这一方式的社会影响颇大,仅1月28日一天就接待检举人180余人,总共传讯证人600多人,为法庭搜集到更多有力的证据。
在此期间,石美瑜亲自指挥在中华门外发掘受害者埋尸处,收集受害者遗骸,并由法医潘英才鉴定受害者遗骸受害原因。“前往发掘被害人尸首丛葬处所,检验尸骨,并约请中国电影制片厂及中宣部中央摄影场暨国际宣传处,派员到场摄制影片,作为该犯纵容部属杀害我无辜民众之铁证。闻将发掘地方,共达三四处之多。”对于发掘的被害人遗骸,军事法庭派检察官检验,并出具鉴定书,确定被害人都是死于刀砍、枪击或焚烧等外力加害。
1947年2月6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公开审判。审判期间,数以万计的南京市民要求旁听。由于法庭面积有限,不能让更多的人参加旁听,所以从庭内拉出了有线广播大喇叭,让更多的人能听到审判战犯实况,也能让更多的人更清楚地了解战犯的罪行。公审共三天,前两日主要是传讯证人,9日始开辩论庭。庭长兼审判长石美瑜、审判官宋书同、李元庆、葛召棠、叶在增,书记官张体坤,检察官陈光虞,辩护律师梅祖芳、张仁德全部到庭,此外还有主要证人以及日语英语翻译。
公审开庭,首先由石美瑜庭长宣布开庭,询问被告姓名、年龄、籍贯。然后由检察官陈光虞宣读起诉书,并且由日语翻译复读一遍,由于谷寿夫此前曾提出抗辩,称所部驻区仅限中华门一带,所以公审时的起诉书中重点突出了中华门地区的暴行证据。
起诉书中关于日军残暴行为,分为四类:(一)破坏平民财产,放火焚烧。(二)随时随地,任意抢劫民产。(三)强奸妇女,有被轮奸达三十余次之多,其不服抗拒者,则遭刺杀。(四)屠杀,日军在下关及汉中门等地,对无辜平民,施行集体杀戮,先以机枪扫射,刺刀戮杀,继复火烧。统计在此次大屠杀中,南京受害人数,最低估计在四十万人以上。
检查官报告完毕,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宣布,根据起诉书中所述,被告违反人道及破坏和平罪。然后审判官开始讯问被告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问题,并就谷寿夫的主要罪行一一举证。
审判官询问谷寿夫出身及过去担任职务,谷寿夫称:“毕业于日本士官学校,曾任陆军大学教职、参谋本部部员、驻英国日大使馆武官、第三师团参谋长,曾参加日俄战争,当时任小队长。一生任职军界,晋至陆军中将官阶。”审判官继问:“被告身为高级军官,担任军事教育要职,对于侵略战争,依被告所知,应由何人负责?”谷寿夫回答:“说起侵略运动,与我全没关系。任职参谋本部时,专门负责调查欧洲方面事情。在陆大教官任内,则专心日俄战史研究,对于国策及侵略计划,完全不曾参加。余对中国,抱有中日应亲善信念,两次至华,均系奉命而来,身为军人只有服从命令。民十七年,领兵至山东护侨。我认为中日乃兄弟之邦,出兵为不必要,在激烈战争进行下,平民遭害自为难免之事。”
审判官继续问:“被告何能保证其部属没有屠杀平民举动?”谷寿夫回答:“我断言没有。”审判长将南京市参议会掩埋尸体统计表交被告翻阅,并将于雨花台所发掘之遗骸,经法医检查断定为妇孺并留有弹穿刀斫及殴击残痕者,排列于审判台上,一共八副。谷寿夫表示,“在剧烈之战争中,平民伤亡乃难以幸免,红卍字会表上所载,均为余部队离京后之事,且无确实证据,被告不能承认。”
2月7日,法庭继续审判谷寿夫。审判长石美瑜讯问被告,问及,“何日率部入城,大肆屠杀是否因中国军队剧烈抵抗之故,而图报复?”谷寿夫回答:“余之部队十三日正式进城,惟十五、十六、十七三日即相继分批离京,二十一日被告亦率剩余之少数部队至芜湖。在十二、十三两日中,城郊一带,战事猛烈,雨花台、中华门等区均无人烟,所云进城之际,大肆屠杀,实不可能及不能有。”谷寿夫继续陈述,“余率部驻南京一周,十七日参加入城式,十八日参加慰灵祭,所至之区,确不曾见有尸体,所言确非撒谎,有当日参加之其他部队官长可证明。”法官问:“被告曾承认,谓在南京之欧美人士曾向松井司令官提出抗议,被告既不承认有屠杀行为,当日欧美人士提出之抗议,究系何事?”谷寿夫答称:“此乃余被捕囚禁巢鸭监狱时之事,松井司令官固曾语余,言及欧美人士不满日军行为而抗议,但未言及余之部队所为。”
随后,法庭请前市临时参议会副议长陈耀东,报告调查大屠杀案经过。报告称:“南京临参会于去年成立后,即接获人民报告南京大屠杀案件,计被害者约四十万人。……而中华门一带约占全数三分之一,即有十余万人被害,该区系被告部队驻在区,该惨案系被告部队所造成,故由本会代表被害人民要求政府将被告引渡我方明正典刑。”
其后,法庭传讯证人。其中受害者赵永顺,头部被砍十一刀,左手削去一手指,颈上复被刺数刀。又有受害者柯荣富,身遭七刀两枪。两证人皆死里逃生,都是侵华日军南京暴行的直接受害者。当日到庭的证人还有当年服务于鼓楼医院之程洁女士,亦于庭上陈述所见日军暴行。
2月8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辩论庭。开庭后,谷寿夫要求发言,称:两日来根据证人所述,罪行大多发生于中华门一带,实际上十二、十三两日战争进行猛烈,该区已无平民,假使有居民留住,被告亦绝对不允许有杀害行为。在调查文件中,被告发现许多罪行都为中岛部队所为,不在其防区内发生。以上陈述,请庭上加以注意。
随后审判长列举三件集体屠杀事件:(一)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俘麋集慕府山下之中国军队及难民五万七千人,被日军驱至下关江边,用机枪扫射及刺刀戮杀,弃尸江中,为被屠杀事件中人数最多之一次。(二)二十五日,难民九千余,亦于下关被屠杀。(三)十六日晚上,难民五千余从华侨招待所被押至下关中山码头,机枪扫射,弃尸江中。以上三次,均有死里逃生之受害者出庭具结做证。法庭另附述南京会战时,东京日日新闻所登载关于两日兵作杀人竞赛之新闻,三天之内一杀一百零五人,一杀一百零六人,问被告对上述诸事有闻否?谷寿夫称:法官所述,被告尚属初次听见,下关集体屠杀乃海军或其他部队所为,与被告无关。余防区内,如无人之境,诉诸神明,全没此事。法庭认为被告为大屠杀主犯,实属错误,倘能将当日最高指挥官传讯至庭,则屠杀暴行,当能明了。
法庭续传证人出庭。被害人连腾芳、向振荣、陈福保、刘振汉、定惠等证人出庭陈述日军暴行及受害经历。谷寿夫表示责任在中国便衣队及乘机抢劫之汉奸,非其所部所为。
法庭提及被告在石家庄、保定等地纵容部属抢劫居民陈嗣哲衣服、古玩及强迫妇女做肉体慰劳时,谷寿夫表示:当时在香月司令官指挥下,忙于准备南下,进军之际,抢劫绝无可能,亦不会有,所言既不详细,而又为前所未闻之事。
完成法庭调查和讯问后,辩论庭开始。首先由检察官陈光虞起立,陈述法庭起诉谷寿夫的犯罪事实。陈光虞称:本检察官曾经说明在南京大屠杀案中,杀、奸、烧、劫在调查中已经中外人民证明,种种暴行多在被告防区之内,……至于被告驻扎中华门,虽短短一周间,其据临参会调查确实者即达二千七百八十四案。南京大屠杀是日军有计划之行为,因南京系我国首都,抗战情绪最高之所,实行大屠杀乃日本军企图降低我民族精神。南京大屠杀虽系整个的,但被告亦系参加者之一,应负责任。尤其是屠杀以十二、十三两天为最烈,其时南京只有被告之部队,并无其他部队,故被告实为屠杀之罪魁,决不容诿卸责任。至于被告提出证据问题,据临参会调查均系具结证明,红卍字会及崇善堂所收埋尸体统计表以及照片、影片等等,均系确证,毫无疑义,可谓众证确凿,无可诿饰。应请庭上依法处以极刑。”
随后,谷寿夫答辩,提出:检察官论断完全错误,因为渠以被告担负中华门一带罪行责任为出发观点,假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记录,故意造作,认被告为大屠杀罪行者,马马虎虎,作不正确及单方面之调查,被告对此,绝不能承认。谷寿夫提出,许多平民,因曾受其他日军部队之残害,所以利用这个不容易得的机会报仇,将罪行都放在被告身上。两天来,在庭上作证的证人所陈述的都非被告部队所为。谷寿夫认为:法庭以揣测做根据,不能构成犯罪条件,如此审判,可说是世界审判史上无前例。犯罪事实,应将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传讯到庭,才能决定犯罪有无,单方陈述,不能成为犯罪事实。被告希望能获得公正没有错误的判决。
国防部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审判在9号结束后,法庭暂时休庭,针对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至2月25日,重开辩论庭,继续审判谷寿夫。
2月25日,开庭后,法庭补充证据多项,并请亲历侵华日军暴行的军官郭歧和负责埋尸的红卍字会的欧阳长麟出庭作证。另外根据谷寿夫的要求,请日本联络班的小笠原清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但对于谷寿夫要求传讯其旧部下野参谋长和坂井旅团长一节,法庭认为此二人本身也是共犯及嫌疑犯,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予以驳回。
法庭上,被告证人小笠原清出庭作证。审判官询问其会攻南京时是否参加作战,小笠原清答称:未曾参加。审判官问:会攻南京时证人担任何职?小笠原清答:陆大学生。审判官问:如何知道南京战役之情形? 小笠原清答:在陆大时曾研究攻取南京之战史,到中国任参谋后,更多知道些。审判官问:谷寿夫部队是否十二日入城? 小笠原清答:十二日午城头激战,十三日入城。审判官问:谷寿夫部队是否先入城? 小笠原清答:个人研究,中山门外之部队于十二日先攻破中山门。小笠原清试图证明第六师团不是最先破城之部队,然而以未亲历其事的小笠原清作证,实属荒谬。
至此,谷寿夫要求发言,略谓:“被告以往所述是否真实,同时参加作战者自能证明。中国证人虽曾列举事实,但未说明加害人是谁,如此焉能有公正裁判?故希望能从东京传证人来。”审判长驳称:“被告自引渡数月以来,未提有利证据,所要求传讯之证人皆系共犯及嫌疑犯,不足作证。”
法庭随后传讯证人郭岐,郭岐陈述当时在南京目击之暴行。郭岐原是中央军校教导总队的辎重营中校营长,南京沦陷时没有来得及逃出,在铁蹄下的南京停留三个月,根据他亲眼目睹的事实,写了《陷都血泪录》。郭岐称:“谷寿夫率军侵占我国南京,他们的暴行史无前例,罄竹难书,本人提供的证词,不仅是亲眼目睹,而且事实可考。”然后,郭岐向谷寿夫发起质问:“请问,攻陷南京时,谷寿夫君的部队驻在何处?”谷寿夫回答:“我部驻在中华门。”郭岐说道:“《陷都血泪录》列举的惨案事实,都发生在中华门一带,正是你部残酷屠杀中国百姓的铁证!”谷寿夫仍试图狡赖,称郭岐所述悉系捏造事实,不足置信。
庭上示以日军暴行之照片及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曾向日大使馆提出之抗议书。谷寿夫称暴行系主力部队所为,因其部队在南京驻扎,数日后即开赴芜湖,实无从事暴行之余暇。且谓此心可质诸天地神明。
谷寿夫随后在法庭宣读个人手书之答辩书,略谓:“当时驻中华门日军最高指挥官为柳川,此外且有一一四师团及十八师团,所谓暴行必非被告部队所为,因被告一向以严明之军纪约束部下,在芜湖时无任何事件发生,军民感情至为融洽。到庭之中国证人因对日本怀有怨恨,故将所有事件悉数加诸被告身上。被告仅为部队长之一,自不应负所有事件之责。且证据不明,又无具体事实,甚有将安全区内发生之事件移至中华门,殊不足信,仍盼庭上能传讯加害者,相信日本军人必能忠实陈述,如不加精细调查,益以不合法之一方面资料,则此次公审之不公正可见,亦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不合理之裁判。至于证人所述之事件,多半发生于被告防区范围之外。在防区内者,又悉系捏造事实。调查证据时,庭上对各证人匆匆草率调查,亦即庭上与被害人间之互相问答而已。若是实开世界裁判之前例,被告衷心不服,唯有在宣判前将证人传到,方能有公正之裁判。至于检察官以被告负大屠杀之全责,实为不当,因被告仅系部队长之一,何能负若大责任。”
谷寿夫答辩完毕后,法庭让被告暂行休息。后由被告辩护律师梅祖芳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称:“就起诉书而论,检察官似以破坏和平及违反人道之罪嫌起诉,但被告仅系一中将,是否有资格参加侵略计划,至于来华作战军人,首重服从命令,此点不能构成破坏和平罪。南京大屠杀固系铁的事实,目前问题为追究凶手,法律裁判不应侧重民族情感,故实应传讯下野、坂井及一一四师团之部队长,彻底调查,以明责任。”
检察官陈光虞对被告及辩护律师的辩护逐条加以反驳,并谓被告虽自称主张中日亲善,但从未有反侵略之言论著作及行动。出兵济南时,且曾杀害蔡公时。至于被告自诩军纪严明,试问“皇军”之罪行何人不知,事实不容否认。所谓军人不得不服从命令,但错误之命令自不应接受。认为被告之辩解毫无理由,故仍以破坏和平违反人道及战争罪论,并请法庭处以极刑。最后法庭宣布暂时休庭,3月3日下午二时继续开庭辩论。
3月3日,法庭继续开辩论庭。谷寿夫仍然否认一切罪行。辩称:当时目击南京住民逃难事实;谓雨花台中华门一带,经两天激战。居民均已至安全区避难,留下未逃者乃小偷密探及与日军有关工作人员。被告率部自杭州湾登陆,沿途均十室九空,部属宿营地,均选择无平民居住之房屋及公共建筑物如学校、机关等为处所。在抵达南京后,十七号入城式及十八号慰灵祭二日中,被告曾至各处巡视,未见有任何居民;所云集体屠杀、强奸妇女、焚烧房屋者事实,全属捏造。且被告在京时未接到维持治安命令,只有出发至芜湖之命令。故暴行之责任,在道义上及刑法上,应由当日负责维持城内外治安之警备司令负责。中国方面以错误事实作审判根据,被告绝不承认。请庭上将被告所提之日籍证人,最高司令官柳川、被告属下参谋长、旅团长及其他部队长官传庭讯问,然后再作公正审判,并撤回错误之起诉书。
又表示:片面裁判,被告不能心服,希望能有公正裁判,勿为审判战犯神圣责任留下污点,否则被告为无根据之事实而牺牲,将来真正责任者查出时,已懊悔莫及,中日亲善前途将加上一层阴影。继又称:服从命令乃军人天职,两度至华非心愿,出兵山东,未妨害中国统一,杀蔡公时非被告加以不顾人道之裁判,乃忽略人道之举动,将暴行及非暴行同样看待,世界司法史上无此先例。
五时半,检察官陈光虞起立,对谷寿夫辩词加以驳斥,谓被告以空洞言词,重复述说图规避责任,生平既主张中日亲善,何以以退役之年龄,仍领兵至华作侵略战争?至谓部属军纪严明,何以无一纸命令或公告作证据。谓庭上所提证据全属捏造,难道京市参议会调查,国际人士所主持安全区档案暨东京日日新闻所载两日本兵杀人竞赛新闻,及日军进城时所摄之暴行电影照片,亦属捏造吗?被告犯罪证据确凿,毫无辩解余地,蛮横无理,罪大恶极,侮辱中华民国法庭,应判处死刑。至所求引渡日籍证人事,所提人犯皆有共犯嫌疑,自应加以拒绝。
谷寿夫于听完后,立即加以辩驳,略谓:“两度来华,皆系奉命,并非自愿,故不应负破坏和平及支持侵略政策之罪名。屠杀是主力军之行为,自不能令被告负责。至于检察官所谓中国人不愿离家一节,枪林弹雨之下,此说殊不可能。起诉书之错误,为未能顾及事实,将其他部队长之罪名放诸被告身上,实为莫大遗憾。检察官协同暴行之论告,在法律上情理上均不可解。从事暴行者,例如盗贼侵入家宅,事主被杀,应寻求凶手,非任何人皆有刑事之责。”
检察官陈光虞即加以驳斥,认为被告支持侵略是事实,如真主张中日亲善,何不早行退伍?大屠杀乃共同行为,故谷亦为共犯,所有证据远在审讯被告之前即已归集,绝非伪造,且尚有国际人士作证,自非片面证据。被告所要求传讯之证人皆有共犯嫌疑,实不足作证。谷寿夫继检察官之后复又申辩,仍将暴行之责任委诸其他部队,并谓如将此种情形在日宣布,真正罪人必自行投案。
被告辩护律师发言,就起诉书及检察官论断,从积极及消极犯罪行为上,为被告辩护,请求庭上慎重调查处理。辩护律师张仁德称:“被告犯罪事实为参与侵略预谋及纵属屠杀、强奸、抢劫,唯望庭上慎为斟酌,并调查清楚,当时进入中华门时是否尚有其他部队。如不调查最高负责者及共同负责者,而以被告首当其冲,则殊不妥。故仍望庭上力秉大公,不偏不倚,以昭慎重。”检察官对辩护律师陈述各点一一加以反驳,谓支持侵略已构成罪名,且被告历变口供,足见心虚,故断定只有被告部队进中华门。
最后谷寿夫仍自行辩护,强调说明:(一)职务上不能违抗命令。(二)中岛部队与本人部队绝不相同,实未共同行凶。(三)中华门有计划屠杀之论断不确。(四)人民被害皆系其他部队之行为。
至此审判长石美瑜宣布本案辩论终结,定3月10日下午3时宣判。谷寿夫聆庭谕后,抗议称:如此迅速宣判,不传讯证人以真正的事实作基础,实难心服。
对谷寿夫的审判前后历时近5个月,法庭收集的证据达四五千件之多,证人多达500余人,公审出庭的证人有80余人,包括中国的受害者和亲历者,如中央军校教导总队的辎重营中校营长郭岐、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会长许传音、受害者陆李秀英、见证人鼓楼医院的程洁、幸存者赵永顺等人,外籍的见证者,如战时南京国际安全区的史密斯、贝德士,被告证人小笠原清,当时任日本联络班联络员。提交的证据有南京市参议会的罪行调查表、红十字会的埋尸统计表、中华门附近挖到的经过法医鉴定的受害人头颅、美国牧师马吉拍摄的日军暴行及中国民众受害情形的记录片、日军为炫耀武功而自己拍摄的日军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等证据。
1947年3月10日,法庭最后宣判:“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判决书格式和内容与起诉书基本一致,但事实更加清楚,特别是加强了对谷寿夫部队所辖中华门地区受害事实及证据的陈述。判决书要点主要包括:(一)战争犯罪事实:认定南京大屠杀为有计划之屠杀;列举侵华日军主要集体屠杀的时间、地点及屠杀人数;主要列举谷寿夫部队辖区中华门一带零散暴行的主要事实。(二)判决理由:详细列举了战争犯罪的事实及法庭判定的依据;认定法庭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谷寿夫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
1947年3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将对谷寿夫的判决书和他的“申请书”一并备文呈述国民政府主席及参谋总长审批。谷寿夫不服判决,随后分别于3月18日和3月24日又提出《上诉书》和《追加上诉书》,提出不服理由和复审的请求,其中特别提到对他的判决“会给将来的东洋和平乃至重要的中日亲善投下重大的阴影”。4月25日,南京军事法庭接到国民政府批复,驳回了谷寿夫提出的复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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