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未发过工资却从未提出异议,如今,凭公司为其代缴社保能否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法院给出了答案。
李某称入职后从未签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遭强行辞退
2019年12月,李某与某贸易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称,其于2017年11月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约定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左右。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发放过劳动报酬,但为其购买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
2018年4月底李某开始休产假,并于2018年5月生产。该贸易公司未落实生育带薪假,于2018年7月将其强行辞退,随后未再为其购买社保,并恶意不配合社保正常减员工作。故诉请要求该贸易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29万元,并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回应称李某系股东恋人
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贸易公司则回应称,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李某与公司股东张某是恋人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李某偶尔以老板娘的身份到公司办公室,但无在公司实际工作,并非公司员工。且公司只是一个普通档口,一个月都赚不到16000元,也从未聘请过总经理助理,跟事实完全不符。
公司称李某是为了可以享受生育补贴和保障要求到公司参保,费用由张某负担。若李某是公司员工,长达半年时间未领取过工资,期间无任何异议,不符合常理,且双方的多次商讨及微信中从未提及过本案争议内容。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李某提交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予以否认的,李某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主张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个人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但实际上某贸易公司从未向李某支付过劳动报酬,李某参保也是为了享受生育保险且保费由个人承担,未能提交入职登记、工牌、考勤记录及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其在公司处任职、为公司提供连续固定的劳动以及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
据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社保关系不能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某贸易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会保险,则是依法不予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