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新闻报道称,辽宁省纪委监委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祁玉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祁玉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经决定给予祁玉民开除党籍处分。那么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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