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正部级毕井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4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毕井泉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井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毕井泉利用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毕井泉 资料图
毕井泉出生于1955年9月,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曾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2018年引咎辞职,2020年起任职全国政协。他于2025年5月被查,12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通报显示,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由他人支付应当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为亲属谋取利益;
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