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一)印发贯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统筹全省城镇燃气领域学习宣传、监管执法等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湖北日报》等主流媒体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及解读文章,通过新闻报道、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提升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宣传贯彻氛围,推动新闻媒体曝光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
(三)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印发《条例》单行本,组建专家团队,赴市州宣讲。组织各级燃气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通过集中研讨、分享交流等方式,提升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能力。(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四)修订完善燃气专项规划。各地要修订或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明确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瓶装燃气管理等内容。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管理。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监督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依法加强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充装许可管理,严格规范充装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政策。建立燃气设施普查与信息共享机制。将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项目协同推进;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编制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科学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公开燃气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等信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管网等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巡查、检测、维护,建立完整档案。(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十)压实管理部门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职责清单,进一步明确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商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燃气管理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及职责分工。(完成时间:2026年9月底前;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落实设施设备检查、检测和维护。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安全用气管理。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监督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强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压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通气等环节安全管理。严格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的监督检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规范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制定瓶装燃气送气管理制度,明确车辆、驾驶、押运和配送等相关要求,推行实名销售、统一配送、随瓶安检。(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及安装维修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演练,提升抢修抢险能力。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强化事故教训汲取和防范措施改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推进智慧燃气建设。加强智慧化监测与信息管理,建设燃气监管平台,推动省、市、县三级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燃气设施动态监测、隐患预警、信息共享。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与燃气监督管理平台相适应的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同步加装物联感知设备,提升风险监测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督执法与评估
(十九)强化监管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燃气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消防、交通运输、商务等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定期评估制度,对其执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燃气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报告《条例》实施情况。《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完成时间:按规定时间;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
(二十二)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二十三)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通报,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编辑:李 茜
责编:蔡佳圆
审核:朱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