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5〕17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规划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临政报〔2025〕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市城市管理局在临沂市中心城区(含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以及临沂沂河新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后, 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一并调整。
二、你市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市城市管理局将调整后的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调整的行政执法权及时交接和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三、你市要督促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协作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
四、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导致批复领域内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变化的, 按程序动态调整, 同步更新权责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