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评线】中安时评:把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让巡视利剑更光更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新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突出政治定位深化巡视巡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力度、广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就要想方设法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此次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确立巡视工作方针,站位更高。其中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
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修订后的《条例》紧贴巡视工作实际需求,固化了许多巡视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如第二十条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使巡视更加机动灵活。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是否到位直接关乎巡视效果。《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8项主要职责,为巡视工作提供硬核支撑。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这一规定牢牢抓住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关键环节。
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同时为巡视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对症开方。比如,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对巡视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作了规范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了解。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从而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条例》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明晰了基层巡察的对象、定位和重点,对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意义深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要求,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切实抓好宣传解读、学习培训、督促检查,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巡视机构要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查找政治偏差,切实发挥“显微镜”“探照灯”的作用,以有力政治监督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