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春节
在王江泾开小货车的小倪
跑运输途中遭人杀害
这起时隔24年的命案
5月27日在嘉兴中院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庭审画面)
案件回顾
被告人张某义和康某珠是江苏老乡,早在1992年,张某义就来到嘉兴王江泾织布打工赚钱。1997年,因张某义的妻子怀孕,其回到宿迁老家陪产。1998年1月的一天,张某义外出途中遇到了老乡康某珠,二人便话起了家常,都表示经济拮据。其间,张某义提议,自己打工的地方条件还可以,要不要一起去那边“弄点”。
经事先预谋,1998年1月12日,张某义、康某珠乘车来到嘉兴王江泾一带谋财。当天傍晚,两人在一农户家中窃得运动鞋、皮鞋等物品。然而,东西到手,两人却没了回去的路费。就在这时,马路上开过来一辆小货车,两人决定去抢劫驾驶员的钱。
于是,张某义、康某珠以搭车为由拦下了这辆小货车。上车后,两人采用绳子勒颈、捆绑身体、捂嘴等方式对驾驶员倪某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200余元、BP机1部等财物。过程中,倪某某大声呼救,因害怕被过路群众发现,两人对倪某某持续勒颈致其死亡。
在康某珠驾驶该车辆逃跑过程中,因慌不择路将车辆驶入道路西侧一处水坑内,后张某义、康某珠弃车逃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符合绳索类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另查明,康某珠曾因犯抢劫罪,分别于1995年11月3日被原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于2008年11月26日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命案发生后,嘉兴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1998年8月,警方曾对张某义做过调查笔录,但其坚称自己当时在老家陪妻子待产,没有回过嘉兴。
因事故发生地位于农村公路旁,没有视频监控等证据,案件侦查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警方始终不放弃任何线索,每年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梳理,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
警方发现,案发前一天晚上在王江泾有一起盗窃案,也许能与本案串并,并辗转从当时的失主那里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通过大量调查取证,警方最终锁定张某义、康某珠。2020年11月,两人落网。
(庭审画面)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义、康某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绳勒颈、捂嘴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虽基本能供述罪行,但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康某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本罪时处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康某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素材提供丨何 筠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沈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