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0余吨含汞废弃物在河南倾倒和转运 洛阳法官全程监督被告装车运离省境)
阅读提示:两车70余吨废氯化汞触媒本应从内蒙古运往贵州,却被非法转运、部分非法倾倒在河南被当场查扣,滞留达两个月之久,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中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涉事企业及个人告上法庭。8月25日下午,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情况。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洛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情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 70余吨含汞废弃物在河南境内非法倾倒、转运,收到举报后,河南省环保部门、洛阳中院、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综合运用民事、刑事、非诉执行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相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到位。最终,70余吨含汞废弃物被装车驶离河南。
案情
2车装载70余吨含汞废弃物在河南境内倾倒、转运被举报
2016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2车装载了70余吨危险废物(汞触媒),其中1车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
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约39吨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其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其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环保部于7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
在8月19日接到社会责任中心的诉状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依法予以立案和先予执行,并与环保等部门取得联系,合力监督铜鑫汞业公司将废弃物装车及安全驶离河南。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此事件同时涉及洛阳、许昌两地,除本案涉及的一车危险废物被卸载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另一辆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被拦截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该车装载的39.5吨危险废物目前也已安全运抵贵州),相关涉案人员已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事发现场
受理
洛阳中院先予执行,让含汞废弃物早日离开河南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经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社会责任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该环境损害事件的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均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属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案受理后,原告于19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收到申请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现场将韩汞废弃物装车运离河南
执行
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法官全程监督
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
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21日下午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晚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8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
8月23日,依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将此案受理情况予以公告。
意义
全国首例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之前,有公益组织就上街马固文物和新郑古枣树而向郑州提起公益诉讼,但均非河南省内公益组织。
本案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中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以及预防和惩治并重等理念。
“在本案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重要。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其中有害物质汞遇高温易挥发,遇水容易引起土壤渗透,一旦发生危险、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同时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运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洛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关若泰认为从本质上讲,这既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
背景
什么是汞触媒?汞触媒的危害性有哪些?
汞触媒是指含有汞的一种催化剂。汞触媒其实是指将氯化汞作为催化剂,在有机合成反应中使用。其中氯化汞的含量在6.5%以下的为低汞触媒,灰黑色柱状颗粒。汞及其化合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吸收,对人体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可引起间质性肺炎、肾损害及急性腐蚀性胃肠炎,严重时可使人昏迷、休克,甚至发生坏死性肾病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线索提供:李智刚 关若泰 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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