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刘生才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闽建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刘生才,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 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生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1998年5月13日曾建崇与王天生为解决个人纠纷,分别纠集刘生才、任志明等人,又准备枪械、刀具,造成王天生一方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服刑期间表现:罪犯刘生才自入监下队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80分以上。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积极肯干,能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014年3月及时制止他犯违规行为奖励2分。
服刑期间考核情况: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2分。2014年获得监狱劳积、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刘生才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刘生才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
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