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父无母小男孩的监护权 外公外婆为何争不赢养父)
对无父母的未成年人,婆婆爷爷、外公外婆享有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巫溪县年仅7岁的男孩小军在母亲怀上他时,就不知道父亲是谁,母亲遭遇车祸身亡后,外公外婆姚某夫妇成了他唯一的法定第一顺位监护权享有人。
小军外公外婆没想到的是,当地居委会为小军指定了监护人,由此持续1年多的维权诉讼展开了。
近日,市二中院的判决,让看似胜券在握的姚某夫妇输了官司。这是为什么呢?
居委会为7岁男孩指定监护人
小军母亲怀上他时就不知道他父亲是谁,其母与一名马姓男子同居生活期间生下了他。
2013年10月,小军刚满6岁,母亲到广东打工,不慎遭遇车祸身亡。从此,小军成了无父母的孩子。
小军自出生后,一直与马某一起生活,户口也登记在马某所在地。小军的母亲去世后,马某没有抛弃他,而是将他当亲生儿子对待。由于双方没有血缘关系,马某担心失去对小军的监护权,便向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表示愿意承担小军的监护责任。居委会经走访调查,指定马某为小军的法定监护人。
外公外婆想变更抚养被驳回
居委会指定马某为小军法定监护人不久,小军的外公外婆姚某夫妇便找上门,要求马某将小军交给他们监护,遭到马某拒绝。姚某夫妇将马某告上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姚某夫妇认为,女儿与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外孙小军与马某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因此,马某对小军没有监护权,他们对小军享有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
马某则认为,小军出生后一直随他生活,他履行了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同时,姚某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生活困难,不具备监护能力,小军只有由他监护才能有利于健康成长。
2014年7月,巫溪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姚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外公外婆盲目上诉再输官司
一审判决后,姚某夫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巫溪县法院在一审中,法官向姚某夫妇解释,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自己为小军的监护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按照特别程序提起申请确定监护人之诉,否则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但是,姚某夫妇仍坚持以监护权纠纷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马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外孙小军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军的父亲无法确认,其母亲已死亡。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院认定,马某作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小军的朋友,经当地居委会指定,马某对小军享有合法的监护权,故姚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作为小军的外公外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法院递交诉状申请确立监护人。立案程序很简单:写一份要求确定监护人的诉状,递交法院即可。在提交的材料中,应该有证明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相关证据。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监护权常见疑问
一方收入多,就一定会获得孩子监护权吗?
孙远强律师称,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还是要有最低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
如果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不照顾孩子怎么办?
孙远强律师称,如果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未对孩子尽到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举,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居委会(村委会)、学校、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等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作者:唐中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