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王志龙减刑一案)
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
对罪犯王志龙提请减刑建议书
辽南新入监犯减字(2015)第244号
罪犯王志龙,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黑龙江省依安县红星乡友谊村2组,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甘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宣判后,罪犯王志龙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以(2008)大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19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时间:2008年5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不变。
释放时间:2017年5月16日
现残刑:一年五个月
该犯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靠近政府,积极接受改造,遵守并维护监规队纪,敢于同监内违纪行为作斗争。2015年5月新入监的同犯李春龙对新环境不适应,思想波动较大,放不下心理包袱,王志龙发现后报告政府,并协助干警对李春龙进行心理辅导,使该犯放下了心理包袱,走上正确的改造道路。2014年12月新入监的罪犯高颖对新环境不适应,心理产生较大波动,王志龙发现后,立即报告政府,并协助开导,是罪犯高颖能够安心改造。劳动中,该犯积极主动,不等不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定额,并能主动承担本职以外的脏活、累活。2013年8月10日,监区在生产1030款上衣时,该犯发现衣领与样本不一致,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上报政府,经更换后恢复生产,从而避免了经济损失。2015年1月,监区在生产P503款裤子时,该犯发现该款裤子前后片尺寸不对,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政府,经生产负责人确认是样品问题杜绝了一次生产损失。同时,该犯还能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达100%,各科成绩均达考核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靠近政府,积极接受改造,遵守并维护监规队纪;劳动中吃苦肯干,服从管理,主动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各科成绩均达考核标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考核截止至2015年11月份,累计积分51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龙减去残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南新入监犯监狱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