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爱军减刑一案)
提请对罪犯黄爱军减刑建议书
陕汉江狱刑字﹝2015﹞962号
罪犯黄爱军(曾用名蒋爱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3月释放。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爱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3 月16日止),并处罚金48000元。于2009年6月22日入监执行刑罚,现押我监六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0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
罪犯黄爱军自减刑以后,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速改造,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从事喇叭生产期间,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20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提请对罪犯黄爱军减刑十一个月,请审核裁定。
附件:罪犯黄爱军档案乙册。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江监狱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