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郑超减刑一案)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新成狱减字第 288号
罪犯郑超,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高中,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以(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琼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超撤回上诉。 服刑期间,该犯于2011年11月7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7月6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4年11月6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实绩)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改造中,虚心接受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言行;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扣分。
二、认真履行改造岗位职责,积极维护监区改造秩序。在从事强化组组长改造岗位上,服从监区的管理,完成任务。
三、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到课率达100%,完成作业率达100%。
四、奖励情况。该犯因改造积极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五、该犯在有效考核期内累计获有效实得奖分124分,无扣分;获得综合表扬7个,累计共获各类表扬7个。
综上所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呈报减刑条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其减刑没有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罚金5000元入监后累计执行5000元,达100%,第三次增加三个月幅度),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卷宗材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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