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文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阳二监提字第050号
罪犯陈文华,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山西省宁武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万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14年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4年度评为较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74分、文化77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4年6月至 2015年10月累计出勤共357天,月均21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2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为普管级。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华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