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徐泽文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5)川雅监减字第
721
号
罪犯
徐泽文 ,男,生于 1994年6 月27日
,
汉族
, 出生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 ,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3号
。
初中 文化
,
3单元11号
因
故意杀人
罪,经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2年02月24日 以(2012)成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 ,
附加
。
被告上诉
,于
2012年09月07日
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2012)川少刑终字第10号
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
2011年8 月9 日
至
2026年8 月8 日
止,
于 2013年1 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刑期至
2026年8 月8 日 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13年6月入监以来,能够更加积极追求改造,做到认罪服法,
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行为养
成良好。
劳动生产中,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印刷厂装订组劳动期间,能虚心
向师傅和相关书籍中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装订技能。在印
制电大试卷任务中,该犯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不怕苦,不怕
脏,不怕累,每天加班生产,从无怨言,保质保量地完成6余万份试卷
的装订任务,顺利完成民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努力参加“三课学习”
,上课专心听讲,政治课讨论联系自身实际发言积极,期末考试取得
:思想教育:88分;技术:96分的良好成绩。
经监狱考核,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考核积分达13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7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
徐泽文
予以减刑(假释)
九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
徐泽文 卷宗材料一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