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黄建高减刑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贵狱减字第1021号
罪犯黄建高,男,1981 年11 月4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在地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程江村程江屯60号,非累犯,因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 2009年 6 月18日以(2009)港北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2009年7月2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该犯获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11个月。2011年8月18日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贵刑执字第1570号裁定减刑1年;2014年1月6日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贵刑执字第2546号裁定减刑1年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2014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称号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27.8分,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
201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