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孙树华减刑一案)
辽宁省大连市监狱
对罪犯孙树华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大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孙树华,男, 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门岗保安,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6号3-2-1。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未缴纳)。2013年8月20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时间: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释放时间:2016年8月10日;现残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考核标准,并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能认识到过去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差,才酿成今天的后果。入监后,能做到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牢记警官的教诲,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课上布置的作业,各科考试成绩都达到了考核要求。在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在监区加工生产劳动中,能够积极配合在各个劳动的同犯,协调好生产车间的产品的调配,有条不紊的完成各种生产任务,并且保证产品质量,受到了警官的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考核分累计达210分,折抵记功2次,表扬1次,总考核分240分,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树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监狱
二0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一日